再回首 婚姻登记条例变脸
发布时间:2003-12-31 浏览数:989
题记: 应该说,一点瑕疵都没有的法规根本不存在。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变脸了。有人说改得好:自己的事自己说了算,凭什么要别人做主;有人担忧:都这样,社会还不乱了。不管什么反应,都很正常。实施将近两月,利弊多少有所体现。比照问题,回头再看婚姻登记条例,个中滋味恐怕不光好坏二字能说得清。 怎样看变化 孟绍群 “尊重保护人权、法律工作要以人为本,我认为,2003年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围绕这两点,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登记条例就是变化之一。”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眼里,10月1日起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可以说非同一般。 “彭真同志说过,人一辈子可能和刑法不发生联系,因为犯罪的人毕竟是少数,但不可能一辈子不和婚姻法发生关系,就是当和尚的也有父母吧,也得适用婚姻法。”讲起自己研究了一辈子的专业来,巫教授平静话语中透出的自豪感,让旁边的人不由得不受感染,由此,让你觉得,为了贯彻婚姻法中结婚要登记这条规定而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是那么重要。 取消“管理”是好事,但是政府要主动发现问题 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成了婚姻登记条例,巫昌祯教授对此变化的评价是:这是法律的进步。但是,她认为,政府不以管理为主之后,服务职能还不够。 她说:“不是说政府没有管理权了,就有了对老百姓不负责任的理由。相反,政府要主动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比如:登记时宣传一下婚姻法,看当事人是不是了解了婚姻是怎么回事,然后再登记。有这个制度,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说取消婚检了,可以随便结婚,这种说法有偏差 “新婚姻登记条例不把当事人出示婚检证明作为强制要求,但实际上,婚检还是提倡的,并没有取消。”巫昌祯教授特别着重讲清了这个观点。 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这么写的:实行婚检的地区,结婚登记时应该提供婚检证明。“可以看出,那时的婚检也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而母婴保健法规定:只要结婚就要提供婚检证明。“出发点虽好,却有点越位。”巫教授认为,法律也要与时俱进,要加以调整以适应现实生活中新的需要。 某些疾病患者在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就有艾滋病患者顺利登记结婚的报道。对此,巫昌祯教授认为:有不能结婚的疾病的人,应该不能结婚,但如果坚持要结的话,允许结,不过要做到三点:双方知情、双方愿意和采取预防措施(不生育)。 巫教授非常同情这些人的处境:“如果他们采取了严格的措施,既不违反社会利益,也不侵犯他人的利益,愿意在一块,应该允许,这也是人的权利的一部分,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要防止离婚轻率和放任的倾向,宣传法律不算管闲事 “我建议,应该用说服的办法对离婚加以指导。承认离婚是自己的事,这是好的一面,但放任离婚而导致轻率离婚也是不可取的。”巫昌祯教授认为,这是新婚姻登记条例最需要完善的地方。 据巫教授介绍,在有些国家,有提出离婚要分居一段的规定,体会一下离婚是不是真的必要,以免感情蒙避了理智。离婚程序简化后,政府不太管了,但工作不能不做。“宣传一下法律,我看不算多管闲事。” 专家析疏漏 本报记者 薛子进 2003年初冬的几场瑞雪,很早就使人们感到了天气的寒冷。 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从颁布之日起也遭遇着“寒冷”,不同的看法和意见经常不断地见之于报端。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记者就婚姻登记条例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采访了婚姻法学专家马忆南教授。 确认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没有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对依照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是不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职权主动实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提出此项请求后应如何处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遗漏。 缺失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现行婚姻法中也有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表述。可是,在新条例中却没有了这个内容,这是将尊重契约自由绝对化了。 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取消体现这一原则的具体条款不仅在法理上难以阐释,而且会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尴尬。当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时,婚姻登记机关是否能行使行政权力干预?如干预新条例中没有授权条款,如不干预必然违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精神。 准许当场登记离婚是轻率之规 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有一个月的审查期,而新条例中取消了这一条,规定可以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有的当事人仅仅因为一时气愤而当场登记离婚,事后又后悔,这无疑是轻率之举;而当场予以登记离婚的法律难道就不是轻率之规吗? 而新条例取消一个月的离婚申请审查期,是对离婚自由的错误理解,这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自证婚姻状况可信吗 公民结婚必须符合五个必备的条件:双方自愿、法定婚龄、无配偶、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条例第六条规定,违反其一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但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其中只两个条件的审查真正能做到具有可信的证明力,一是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能够证明法定婚龄;二是结婚双方亲自到场表达同意结婚的意愿能够证明是自愿。而无配偶和没有血亲关系只需自证(当事人的签字声明)就行,新条例取消了婚检规定又等于减少了审查有无法律禁止结婚疾病的程序。因此,这三个结婚必备条件的证明,证明力和可信力都不够充分。 结婚和离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新婚姻登记条例中出现的一些疏漏,应该引起各方的重视,以便弥补不足,能更好地与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等上位法相衔接,体现其立法精神。 立法执法不能各自为战 孟绍群 预约采访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大文教授费了一番功夫。提供联系电话的同仁一再嘱咐,电话要过了夜里12点再打。将信将疑,终于熬到那一刻,小心拨出电话,话筒中传来洪钟般的声音:“初步定在下周一,周六或周日你还是这个时候跟我联系,确定一下具体时间。” 又熬了一个星期,又一次熬过了12点,终于定下了时间、地点。 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冲突事小,国家法制不统一事大 “新婚姻登记条例大家非常关心,好处我就不说了,我想说说她的问题。” “现行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公民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该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 “母婴保健法既没有废止也没有修改,这个条款还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现行法规定这么做,但是,我们又不这么做,理由只是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规定。我希望,应该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挖掘问题,不要光说婚检制度好不好、要不要。” 笔者脑袋里似乎传来一声清脆的钟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这不就是新意所在吗。 不能搞部门司法、部门立法 “我觉得,我们国家这种做法是不好的。”杨教授自顾自地展开解释,“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该是统一的,哪个效力高,哪个效力低,哪个要服从哪个,都有一定之规。不能搞部门司法、部门立法,就是说,民政部不能只想到婚姻登记条例,不管其他法律怎么规定的。” “只因为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提,就说我们国家取消婚检了,已经实行的地方也不实行了,这个问题比婚前健康检查的存废更重要,这种状况很不正常。” 无论是在民政部还是在国务院法制办讨论时,都没人说要取消婚检 说到取消强制婚检,杨教授介绍了一段背景。据他说,无论是在民政部起草阶段,还是国务院法制办讨论阶段,他都参加了,但是没有人提出要取消婚前健康检查,只是对如何进行婚检做了讨论。当时要求卫生部作个附表,专家们认为这个附表不很清楚,认为搞得太复杂。 直到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没有马上签署时,一些媒体拿到文本,找到杨教授,说取消了婚检。“当时我还很惊讶,法律明明有规定的,你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取消了,岂不会闹出笑话来。”条例正式出台后,杨教授特意找来看,发现不是明文取消,只是没有提,“这不是温总理的责任,是执法部门的责任,怎么能因为没有提,就说取消了呢?”杨教授有些生气。 同一层次的法才适用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 趁他喝水的工夫,笔者忙插嘴问道:“不是有专家说,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婚姻登记条例的效力要优于母婴保健法吗?” “对,有这个原则。但那是指同一个层次的法律,同一个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用这条原则解释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之间的矛盾,不是无知就是误解。”批评起他认为错误的观点来,杨教授嘴下一点情面也不讲。 杨教授打比方说:“比如婚姻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那1980年婚姻法当然优于1954年婚姻法,不是说,新的下位法能优于旧的上位法,如果漫无限制的说凡是新的可以否定旧的,那完全可以出台一个新的规定,而置宪法于不顾。” 结婚为什么必须“登记”? 孟绍群 “尽管法学家能从细枝末节上给我们总结出种种‘以人为本’的进步,可是我看来想去,发现新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本质,连一丝一毫也没有改变,仍然是你(人们)的基本权利,必须我(政府)来审批才能实现。我不明白,结婚为什么非要到政府机关去登记,才算合法?”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提出了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 潘教授认为,“结婚登记”的要害,不是人们应该不应该结婚,而是怎样才算结婚了。 “政府的‘结婚登记’有什么理由成为‘垄断行业’,禁止其他任何一种‘外界的权威证明’方式。”潘教授说,“应该承认其他结婚方式的平等地位;承认个人不仅有权利选择不同的结婚方式,而且有权利一个都不选!” “保护人生而具有平等的、不损害他人的结婚的权利,才是最大和最根本的社会利益。一切巧立名目的审批,才真正没有合法性,哪怕它被宣布为法律,哪怕它还可以修改。” 自主选择也要承担风险 孟绍群 王国华 “纽约街头有个大的反枪组织设立的广告牌,一排人排着走,走着走着掉下来一个,它提示人们,到现在为止,死于枪下的有多少人。”一上来,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的李楯教授没有直接谈婚姻登记条例,而是描述了这样一个画面。 婚姻登记条例的一些变化,比如不要单位开介绍信、承认婚姻是私事、婚检自己选择,当然会带来好处,但是,这么办了会不会带来坏处?“当然会,这就要分清法律的高准则和具体准则是什么,有些东西是有代价的。”李教授这么说。 美国人带枪是一项宪法权利。因为有带枪的权利,美国一年被故意谋杀和误伤的人不计其数。“那么多人反对,为什么美国不取消这一条,就是因为,这是更基本的权利。” 美国法官认为,在既定的条件和手段下,有许多事查不清,查不清就面临要不然错判、要不然错放的局面。他们认为,宁肯错放,也不能错判。错放了肯定会引起继续犯罪,美国法官说,那是社会为保护基本人权付出的代价。 婚姻登记条例更人性化了,但是风险也更大了。“说白吧。”李教授习惯性地抬起手,在空中一挥,“其实就是政府告诉你:我不负责查了,这不是政府管的事。也就是说,人家骗你就是骗了,有病不告诉你,传染上了怎么办,只能说传上就传上了,如果你到法院告,再用法律救济的办法处理。” 相关链接 法规的变迁 今年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是建国后第5个规范婚姻登记的法规。 第一个是五十年代由原内务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二个是1980年婚姻法实行后,由民政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颁行的;1986年3月进行了一次修改,形成第三个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取代了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