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废物处置将实行许可证制度
发布时间:2003-07-17 浏览数:901
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为有效保护环境,吉林省环保部门对医疗单位排放的医疗废物进行了全面监管。结果表明,全省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率达99.6%。为使医疗废物处置达到环保要求,吉林省将实行许可证制度。达到标准的处理站将发给证件,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目前,吉林省50张床位以上规模医院有213家,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149家,占70%;有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129家,占61%。医疗废水日排放量19074.9吨,处理量17332.5吨。医疗废物日产生量38.9吨,处置量38.76吨。 目前,长春市尚有64家医院无废水处理设施,有84家医院无医疗垃圾处理设施,已有的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绝大多数是简易炉,土办法焚烧,温度大多在200摄氏度至300摄氏度,距国家要求的850摄氏度相距甚远,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另外,由于吉林省没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残渣末得到妥善处理,长期下去,势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今后,环保部门将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检查实行制度化,保证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医疗垃圾的收贮、转运等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做到有专人、专用密闭车进行收集、运输,运输车辆和贮存场所要有明显标志。逐步对医疗垃圾焚烧设施进行普查,对符合环保标准的焚烧设备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焚烧设备责令其停止运行,医疗垃圾送到经环保部门认定的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焚烧处理,并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杨宇 张寒梅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