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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十大焦点

发布时间:2005-07-01 浏览数:1,427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日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继去年10月常委会第12次会议初审这一草案后的第二次审议。审议中,委员们畅所欲言,对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一事关每个人切身权益的重要法律草案提出意见。

委员们审议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法的名称要不要修改

这一草案的名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林强委员对草案的名称表示赞同。他说,本法的落脚点就应放在“处罚”上。应当让每一位公民都知道,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处罚。

汤洪高委员则建议将“处罚”二字去掉,改为治安管理法。他的理由是,立法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社会治安实际上是管理问题,不是处罚问题。如果加上处罚两个字,这个法出台后,会被认为是一个“罚款法”。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梅芳对此表示赞同。她说,现在老百姓对处罚很反感。把法律名称中的“处罚”两字去掉,可以进一步体现本法是重在管理和教育。

二、立法指导思想要不要改变

列席会议的李瑾是云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本次会议邀请的24名全国人大代表之一。他认为草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再修正一下,应该是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一方面需要用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突出使用教育手段,提高公民守法自觉性,推动政治文明进程,构建和谐社会。

孙晓群委员则认为,从制定本法的目的和我们国家的现实治安形势来看,总的来讲草案处罚还是偏轻。让人感觉既要打击犯罪,又很有顾忌,缩手缩脚,这样就必然影响执法的效果。我们尽量不要过一段时间,等治安形势不好了,再搞“严打”斗争。现在政法机关的问题主要还不是因为法律制定得太严,而是少数人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简单粗暴、刑讯逼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还是要通过提高民警的素质、从严管理队伍等方面解决。因此,制定这部法律,还是要从实际上出发,考虑如何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依法治国。

张志坚委员对草案的指导思想做了系统论述。他认为,应该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要强化治安管理。目前,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潜在的社会矛盾逐步暴露出来。如果处理不好会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被激化。在这种形势下,加强治安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应该是这部法立法的主导思想。草案抓住了这一点,内容也比较完善。二是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我们强调治安管理决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和警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侵犯当事人的权益,恰恰相反,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遵循的原则。草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但还不够充实。三是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及警察行使权力,就是要加强监督。从现实情况看,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侵犯当事人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力没有受到很好的监督和约束。草案对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没有细化公安机关和警察违法违规的相应责任。以上三点是有机的整体,草案应该在具体规定中很好的把握和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处罚法定主义”是否现实?

草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不予处罚。”这一规定确立的是处罚法定主义原则。对这一规定,委员们提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最近报纸上登了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个病人因为对医院的治疗不满意,就到医院里一住4年,把锅碗瓢盆都带着,最后还是法警把他带回去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杨新人举了这一事例对草案确立的处罚法定主义原则提出异议:现在社会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千奇百怪,草案所规定的处罚内容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危害行为。因此,如果确立这一原则,发现了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无法处罚。

王茂林委员曾从市委到省委,管了十七八年政法工作。陶驷驹委员曾任公安部部长,对公安工作十分熟悉。他们都认为,这个原则是积极的,但本法不可能一次将危害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列举完全,法律也不可能经常修改,其他法律也难以给治安管理机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权。因此,要考虑治安管理形势变化的需要,给国务院及时采取措施制定相应行政法规留有余地。他们建议将这一条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不予处罚”。

倪岳峰委员则认为,确立这一原则十分必要。它要求执法者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给予处罚,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