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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赔偿确认案件审理相关规定10月施行

发布时间:2004-08-09 浏览数:870

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近日出台。《规定》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此《规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规范审理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申请赔偿的权利,以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和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10月的决定,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明确,审理赔偿确认案件应坚持立审立分原则。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确认的,一律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相关情形的,立案后移送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或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该《规定》共二十条。
  据悉,根据《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自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