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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看守所开展代为收集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1 浏览数:8,536

穗律协通〔201920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为进一步便利辩护律师开展接受委托告知办案机关工作,自201931日起,全市看守所负责代收辩护律师提交的接受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材料。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向律师传达新规定,以便工作开展。公安部门关于看守所代收委托告知材料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代收告知材料的范围

各看守所代为收取辩护律师提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是指广州市公安机关在办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委托律师辩护的相关材料,对外省市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在办案件的辩护律师告知材料请律师自行与相关办案机关联系。

二、代收告知材料的类别及标准

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提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应包括: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提供前述情形规定材料的同时附上:4.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已有两名辩护律师的,现接受委托的律师需提供前述情形规定材料的同时提供:5.解除原辩护委托的相关证明材料。

辩护律师携律师助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提交接受委托人告知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律师助理为接受委托律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二)律师助理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提供: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经核对,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告知材料的审核接收

看守所工作人员代为收取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时,需核对其律师执业证与本人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当场向辩护律师出具《辩护律师提交材料收讫凭证》(见附件);如辩护律师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待其补齐后再予接受。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19 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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