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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身基层法律服务,实现律师自我价值

2016-05-13    作者:    浏览数:6,077

本文荣获二〇一四年度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投身基层法律服务,实现律师自我价值
                                           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   李夏琳

    广州市萝岗区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从2008年开始试点铺开,在此过程中,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有幸先后成为萝岗区九龙镇大坦村、福洞村及萝岗街荔红社区三个基层组织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而我本人则于2012年底成为大坦村的主办顾问律师,迄今已有两年的时间。
刚接手工作时,我感到这项工作的开展和推进困难重重。主要困难就在于村委干部没有意识到顾问律师的作用和意义,漠视律师的工作,导致顾问工作难以开展。由于村委干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认为“法律”离自己很遥远,日常工作、生活中,他们往往更习惯于用传统习俗、“村规民约”或其他方式、途径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对于政府免费提供的“法律顾问”,他们先入为主的认为是政府搞的形式主义,顾问律师也只能摆摆样子,起不到什么作用。那时候,我每周辛苦驱车赶到村委会办公楼,就只能坐“冷板凳”。村委干部持有这种观念,就不可能将我的工作在村内进行推广宣传,从而面向村内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无法推进。这使我深切体会到,取得村委干部的支持和配合对切实开展顾问工作至关重要,不能让村委干部的观念导致律师的工作被“束之高阁”,有名无实。
    为突破这种僵局,我进行了各种尝试和努力。在刚开始遭到冷遇的情况下,我仍然坚持每周进村一次,通过与村委干部进行聊天、互加微信、加QQ好友等方式,建立彼此的熟悉度和信任感,让他们了解我的工作,寻找切入点。一些村委干部在聊天时向我咨询一些问题,在我为他们进行解答和指引后,他们切实感受了用法律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再加上村居律师是“上门”提供法律服务,这样的服务具有及时、便捷等特点,可以说,有问题随时咨询、有问题随时提供解决方案,也起到了向村委干部进行普法宣传的效果,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渐渐地,村委干部再也不会拿我当“摆设”,不仅会向我咨询个人遇到的问题,且在村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也会想到要向律师咨询,寻求合法的处理方式,防范法律风险。经过一段时间的“破冰”期,村委干部对我的态度已从之前的“漠视”转变成“重视”,并且全力支持我开展工作。为此,大坦村委在其村委办公楼一楼、二楼专门给我安排了律师咨询处,便于我接待村内群众的来访咨询;村委还在村里的公告栏张贴了本所村(社区)顾问律师团的宣传图片,使得越来越多的村内群众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了村(社区)律师的工作和作用。
    随着宣传工作的铺开,前来村委办公楼律师咨询处咨询我的村内群众逐渐增多,很多群众也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我咨询问题。在为村内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逐渐总结了“真心、细心、贴心”的工作方式。由于村内群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加之理解能力、表达能力有限,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沟通的难度。如何将晦涩的法律法规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述出来?如何将复杂的法律关系抽丝剥茧后清晰描述出来?如何在群众反复盘问一些常识问题时保持冷静平和的心态?我认为,都需要顾问律师用真心、细心来对待,为群众提供更加贴心的法律服务,真正以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为第一要务,认真细致的了解群众诉求,脚踏实地为群众解决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接受。
通过参与大坦村的法律顾问工作,我深刻感受到律师为村里提供法律服务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感受到律师进村后给村里带来的改变:
    一、律师面向村内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开展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随之提高,从用“拳头”解决问题转变为用“法律”解决问题
今年5月份,我接到大坦村群众吴某某的电话,称其儿子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但肇事司机不出面解决赔偿问题,其不知该如何处理。我在电话里解答了他的一些提问,告知他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索赔。其后,我几次进村在律师咨询处与吴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到:在事故发生后,他们曾情绪激动的发动村内的一些亲戚朋友向责任方讨说法,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某之子(死者)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从而导致依法计算的赔偿数额大大低于他们的期望值,他们对此表示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觉得相关责任方就是应当要对“一条人命”负责,承担更高的赔偿,结果司机吓跑了,保险公司更不会出面。沟通过程中,我给他们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向他们灌输法律知识,给他们解释法律法规,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合理合法的索赔途径。我以我的专业水平及真心为他们提供帮助的态度打动了他们,赢得了他们的信任,最终,他们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打消了闹事的念头,也感到只有依法维权才能实际解决问题。后来,根据吴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我指引他们向当地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他们的申请获得区司法局批准后,我代理吴某某向相关责任方提起了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责任方向吴某某夫妇赔偿二十六万余元,吴某某对该结果表示认可和接受。
    自律师面向村内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后,村内的矛盾纠纷明显减少,通过律师的普法宣传及疏导、指引,村内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遇事不再依靠自力救济或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而是会想到找律师,寻求各种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二、在律师的宣传、指引下,经济困难的群众可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享受更进一步的法律服务,有助于彻底帮助群众解决法律问题因大坦村村内有许多群众家庭经济都十分贫困,从而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多了经济上的顾虑,甚至因此而错过了最佳的法律救济时机,导致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很多群众根本不知道“法律援助”的概念,更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使得很多符合条件的群众未能享受到法律援助。律师进村后,通过开展普法宣传,向群众发放法律援助的宣传册,让他们了解到相关信息;同时,律师通过面向群众的法律咨询服务,在咨询过程中发现确需聘请律师又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就会指引其申请法律援助,以便其能享受律师提供的进一步法律服务(如代书文书、代理诉讼等),帮助群众彻底解决问题。如上述案例,吴某某就是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享受了律师免费代理其进行诉讼的援助,解决了索赔问题。
    三、规范村务管理程序,为村务处理提供法律咨询,逐步实现“依法治村”
    在2012年萝岗区开展的“三资清查”行动中,本所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为大坦村、福洞村审查了近百份合同,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坦、福洞两个村均存在村务管理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尤其在民主表决程序方面与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差距,由此引发了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之间、村民与经济合作社之间的不少纠纷。为此,我们就清查工作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村委干部进行沟通,向他们强调村务管理程序规范化的重要性及程序缺失将可能导致的后果。随着我们工作的深入开展,村委干部已从观念上重视了程序规范化,从而改变了他们过去的工作作风。由于法律意识的提高及思维方式的转变,村委干部在处理村务工作时遇到问题均会向律师咨询,对于经手签署的各类合同也会想到要拿给律师进行审查,防范风险。经过律师的努力,将推进各村逐步实现“依法治村”。
    四、律师及时介入敏感事件,进行法律疏导,避免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维护村内和谐稳定
    由于农村事务纷繁复杂,加之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很多村正面临被征地拆迁,矛盾更加突显,很容易引发群体性冲突事件。驻村律师由于长期为村内群众提供日常法律服务,能够及时介入相关敏感事件,并进行法律疏导,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化解群体性冲突事件。
在党的十八大与“十一”期间,萝岗区司法局下发了《萝岗区村居法律顾问律师维护党的十八大与“十一”期间社会稳定的工作方案》(萝司【2012】21号)。接到文件通知后,本所主办顾问律师立即将农村法律工作的服务频率从“每周一次”调整到“每周两次”,各主办律师每日进行“碰头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百日防护期”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环境。
   在为大坦村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自身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等均得到提升,我认为对于青年律师而言,这是一个极好的锻炼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锻炼了自己,实现了自我价值,赢得了村委干部尤其是村内群众的尊重和支持,也得到了政府主管机关的肯定。接下来,我会继续努力,为构建和谐、幸福、法治农村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