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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了解的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493

为保障2020年春节期间突然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进行,国务院于2020126日发布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亦于2020128日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通知载明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9日。

那么,企业在此次疫情面前,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法律风险?并如何着手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呢?为此,笔者列举企业较为关心的几点,详细内容如下:

一、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应当了解的事项

1.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能否安排员工休年假予以抵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那么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31日、21日、22日),企业应当如何确定工资待遇呢?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延长的三天假期显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其性质仅属于增加的休息日。在此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长应等同于加班时长。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如前所述,此次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临时增加的休息日,企业应当依规执行,因此企业无权在此期间安排员工休年假予以抵充。如在国务院发布该通知以前已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假的,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撤销或变更此前的休年假通知,另行为员工安排年休假。

2.广东省人民政府通知延长企业复工时间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128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那么在23日至2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如何确定工资待遇呢?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23日至2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 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用人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4.企业应当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缴费相关工作政策进行了解

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将面临因未复工导致的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等问题,地方政府部门为解决该问题,会相应出台相关的工作安排通知,企业应积极了解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通知。

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就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5.企业能够采取何种方式尽可能减少因此次疫情产生的损失?

1)在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期间(即23日至9日),不属于通知中载明的能够复工的企业,虽不得要求劳动者返岗,但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在家以线上办公形式完成工作任务。但如果员工以线上方式办公,仍然属于提供正常工作情形,则应作为休息日加班情形,由企业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尽可能稳定企业的运行。对于与员工协商沟通过程中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应当注意留存,在企业正常复工后,沟通协调的内容应当再次补充纸质文件完善。

3)企业如受疫情影响,在2020210日之后仍不能复工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6. 企业已通知员工于210日复工,但员工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1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二、企业在一般民商事合同的履行方面应了解事项

1. 如何判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称新型肺炎)疫情影响产生的合同不能履行等纠纷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抑或“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对此,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判断与“新型肺炎”疫情相关的合同纠纷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或“情势变更”原则,应当根据“新型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程度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亦会依法、客观、公正地从严认定“新型肺炎”疫情对当事人履行债权债务的影响,严格甄别“不可抗力”原则或“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建议企业可以参考以下要点进行判断:

1)判断“新型肺炎”疫情发生的时间点。即要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该种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此次疫情是发生于合同签订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判断“新型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即如果由于“新型肺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够适用“不可抗力”原则的有关规定;但如果尚未达到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仅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视具体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并非受此次疫情影响,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企业对于因受此次疫情影响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如何积极应对?

1)当出现合同不能履行情形时,企业负有主动、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的通知义务以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相对方产生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而收到通知的合同相对方企业,亦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止损,否则应对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在进行前述通知义务的履行以及采取相应止损措施时,应当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以及保留相关证据,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2)企业应当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并据此采取相应应对措施。若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可视情况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若符合“不可抗力”情形,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企业亦可以解除合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130日表示,可以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帮助企业减免损失。为此,各企业涉及海外贸易、特别是跨境电商业务往来中,应当注意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时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内容如下: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材料。

此次疫情,举国同忧!也对各行各业的经营存续造成冲击,在此希望无论是企业之间抑或企业与职工之间均能够相互体谅,共渡难关!



(作者:黄婵君,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