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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挽狂澜 化险为夷 争议商标终归原主

发布时间:2006-05-25 浏览数:11,978

    2005年12月16日,长达6年之久的“太阳神”商标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定,太阳神商标终归原主,广州市柏丽雅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雅”)终审败诉。这是我国《商标法》实施以后第一起以驰名商标为由撤销他人注册商标的案件,也是第一起经过续展后的商标仍然被撤销的案件。在这场事关企业生死存亡的“太阳神”商标争夺战中,本案的代理律师——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的代月强律师和王磊律师为太阳神商标“终归原主”立下了汗马功劳。

                   案件背景

    1987年,广东太阳神集团公司设计了“太阳神”组合商标图案,并于1988年在滋补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 “太阳神APOLLO及图形”组合商标,但没有在第三类产品上注册“太阳神”商标。1994年,太阳神集团公司旗下成立了广东太阳神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神公司”),并许可其使用太阳神组合商标。
    1991年广西珍珠日用化工厂(下简称“广西日化厂”)申请在浴液等第三类商品上注册“太阳神”文字商标,并于1992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1999年,广西日化厂将“太阳神”商标转让给柏丽雅,在此之前,广西日化厂从未使用过“太阳神”商标。随后,柏丽雅在市场上推出了注册标记为“太阳神”的沐浴露、洗发水、洗面奶等浴液类商品。2002年,“太阳神”商标十年有效期满后,柏丽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续展,并得到核准。
    2001年太阳神集团公司针对柏丽雅的商标权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被驳回。
                    
               受托于危难之中

    2002年7月15日, 太阳神公司收到广州市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被告知他们涉嫌侵犯柏丽雅的“太阳神”文字商标,而柏丽雅正是和自己合作的经销商。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还仅仅是太阳神公司噩梦的开始,接踵而来的是市场上出现大量柏丽雅生产的“太阳神”化妆品,各大经销商纷纷放弃太阳神公司生产的产品,转而经销柏丽雅的产品。更令太阳神公司雪上加霜的是,广州市工商局以太阳神公司侵犯柏丽雅商标权为由查处了太阳神公司生产大量的化妆品。接二连三的打击,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
    四面楚歌,太阳神公司已经处于非常危难的状态。为了应对柏丽雅的步步紧逼,太阳神公司找到了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的代月强和王磊律师,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利用法律武器扭转乾坤。
                
               无奈败诉 另觅它径

    由于柏丽雅拥有第三类商品上的“太阳神”商标权,商评委在2001年已经做出终局裁定,驳回商标争议。尽管代月强和王磊律师在法庭上努力为其申辩,但还是收效甚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太阳神公司败诉,停止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柏丽雅30余万元。随后,太阳神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结果仍然是维持一审判决。
   笼罩在太阳神公司头上的阴霾终挥不去。这不仅仅是一个小小的商标之争,更是一场企业生存大战。如果不想其他出路,坐以待毙的话,意味着这个呕心沥血经营了十多年的知名企业,将面临着退出市场的危险。
    商标争议已经被商评委终审裁定!
    省高院已经做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路在何方?
    难题摆在了两位律师的面前。为了想出应对策略,代月强、王磊律师煞费苦心,不惜舍弃自己的休息时间,全力以赴,甚至还为此放弃了其他一些案件的代理。他们不仅查阅了大量商标纠纷的案例、研究了新的商标法,甚至还翻阅了有关国际公约——我国1984年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时,一个大胆的想法闪现在代月强律师的脑海里——那就是以认定太阳神为驰名商标为由,申请撤销柏丽雅拥有的“太阳神”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的是“特殊保护”政策——跨类别保护,即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法律将给予跨类别的全面保护,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模仿使用该驰名商标。
    “以驰名商标为由提出商标争议,这个思路在当时的法律状态和法律环境下,应该说是一个创举。”代月强律师这样自信地评价自己的这一思路。“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正在太阳神公司一筹莫展的时候,驰名商标的认定成了扭转官司的关键。
                     
              力挽狂澜  化险为夷

    在确定了案件处理的思路之后,两位律师从广州来到了北京,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太阳神为驰名商标。为了证明太阳神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经达到了驰名商标的标准,代月强和王磊律师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为认定工作提供了有利的证据:一、1988年,太阳神集团公司已经确定了以太阳神为企业商号、商标和产品名称为一体的企业识别系统,并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对太阳神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仅在1988年至1992年间,累计投入广告宣传费用达700余万元;二、期间,该公司所使用的“太阳神生物保健”滋补饮料产品荣获国家及省级多种奖项;三、太阳神集团公司为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上亿元,迅速提高了太阳神的公众知名度,成了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这些证据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案件终于有了一丝转机。形势开始朝着有利于太阳神公司的方向转变。
    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接下来就是要考虑如何申请撤销柏丽雅的太阳神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证明广西日化厂的注册为恶意成为撤销柏丽雅的太阳神商标的关键。
    王磊律师在采访中说,这个恶意是很明显的:“第一,在广西日化厂申请注册之前,太阳神集团公司已经在全国进行了大量宣传和使用,特别是在广西地区举办了多次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通过多家媒体播放太阳神的产品广告和产品报导。第二,在广西日化厂1991年申请注册商标到1999年转让给柏丽雅之间都从未使用过该商标,其恶意性昭然若揭。”
    2004年12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定撤销柏丽雅的太阳神商标。此时的代月强和王磊律师不敢有丝毫的大意,因为他们知道对方绝对不会善罢甘休的——“太阳神”商标对柏丽雅也是巨大的无形资产,是其销售商品的命根子。果然不出所料,2005年1月,柏丽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2005年10月,柏丽雅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月强和王磊律师拿着终审判决书微笑而从容地走出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大门。他们知道,这对太阳神公司来说,将意味着什么。
    太阳神商标终归原主。一场长达六年之久、曾经一度引起业内巨大轰动的商标争议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看着写着“太阳神”三个字的商标,回想起四年前被告上法庭的窘境,太阳神公司的负责人感慨万千:“正是有代月强和王磊律师这样的律师,以其高度的敬业精神、责任感和娴熟的专业能力才能为我们赢得了这场拉锯战的最终胜利,也正是因为他们,才让太阳神公司增强了东山再起的信心,可以放手重新大干一场。”
              
            案件意义

    成功打赢了一场事关企业存亡的商标之战,精彩代理了一件在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意义的大案,这种成就在外人眼里是多么值得炫耀和骄傲的事情。可是,在代月强律师那里,我们听到了不同的声音,他语气沉重并一再强调:“我不觉得自己多么的有能耐,我们也没有太多的自豪和欣慰,而更多的则是要重视案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问题,这是值得我们的律师和我们的企业去深思的。”
    “律师使命”是代月强律师提到最多的一个词。他强调作为一名知识产权的律师,其使命不仅仅是为企业解决现有的纷争,更多的是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活动去影响企业,使企业树立忧患意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帮助企业厘清产权权属(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等),让产权真正运营起来,产生效益。而对企业来说,由于一个小小的疏忽,导致后来的纠纷缠身,甚至被逼退出市场,这个教训不可谓不大。企业应当有危机意识,必须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否则,有可能招致‘你来栽树,他人乘凉’的恶果甚至可能是“杀身”之祸。”
    代月强律师是一个非常热爱学习的人。翻开代月强律师的个人档案,北京大学的本科、清华大学的MBA,非常醒目。他不仅善于学习各种文化知识,更注重在实践中总结学习。打从做律师开始,他就刻意地培养自己良好的工作习惯:每代理完一个案子后,一定会去思考、去总结。思考案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他认为,随着律师业务专业化的发展,律师不再局限于为委托人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而是提供具有专业层次的法律服务,成为处理某专业、某领域法律问题的专家。律师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总结才能开拓思路,跟上时代步伐,在激烈的法律服务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服务的公信力。
    他不仅这么想,更是这么做的。在追求法律服务更高境界的道路上,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如今,他深邃的目光又投向更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