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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与环境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20年1月)

业务资讯

广东调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集中管辖法院

20201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广东法院今年起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和管辖区域进行调整。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清远六市中级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集中管辖相关案件:

广州中院将主要管辖西江中上游流域地市,包括广州、佛山、江门、肇庆、云浮五市;

深圳中院主要管辖东江流域地市,包括深圳、东莞、惠州、河源、汕尾五市;

珠海中院主要管辖西江中下游流域地市,包括珠海、中山两市;

汕头中院主要管辖粤东练江、韩江流域地市,包括汕头、梅州、潮州、揭阳四市;

湛江中院主要管辖粤西鉴江、漠阳江流域地市,包括湛江、阳江、茂名三市;

清远中院主要管辖北江流域、北部生态发展区地市,包括清远、韶关两市。

广州海事法院继续集中管辖海水、通海水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充分考虑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全力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以及“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需求,在保留广州市、清远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权的同时,赋予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司法保障能力。同时,结合水污染防治是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调整后的集中管辖布局充分考虑了广东主要水域情况,并结合山川走势及地域分布情况,以及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的需求,对于我省推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将产生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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