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技术开发合同解除实务
发布时间:2020-04-26 浏览数:1,223
科技部发布数据显示,2019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首次突破2万亿元,创历史新高,相应地,技术合同纠纷也与之俱增。由于技术方案的供需时常发生变化,疫情期间,技术合同解除争议也时有发生。
技术合同主调整“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中明确指引: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在众多技术合同纠纷中,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多发、疑难案例,合同解除及其延伸问题则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截至2020年4月23日,在Alpha案例库中检索键入“(2019)”,同时检索“技术合同纠纷”,可查阅案例数2950;同时键入“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字样,可查阅案例数566。现选取一则典型案例,湖北悠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周小波(乙方)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2019)鄂民终607号],对此类合同的解除实务(单方解除、解除时间、解除效力)做简要分析,供技术类复工、复产企业参考。
01案件概要
两年前,甲、乙双方自愿签署《游戏软件——销售协议》。前述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定制《悠悠互娱游戏》软件产品、搭建后台管理系统、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合同期限1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68,000元。期间,乙方分三笔向甲方支付了涉案合同款项45,000元;曾就涉案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开发的软件《天天消闲棋牌》交付测试包中存在需修改的项目,甲方需保证限期修改,如果到期未完成修改项目,甲方需承担乙方的损失。甲方曾向乙方出具文件显示:天天消闲棋牌游戏版本号1000的产品bug将限期处理完并上线。但甲方始终没有交付约定的正式版本游戏软件。此后,双方就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等事宜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02法院观点
涉案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乙方负有支付款项的主要合同义务,甲方负有提交符合要求的技术委托开发产品的主要合同义务。甲方没有证据表明已经向乙方提交了开发完毕的游戏软件产品,并对试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修正。但从现有材料反映的事实来看,乙方却曾多次催告甲方履行游戏软件产品的交付义务。综上,甲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乙方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03律师解读
合同解除的学理、规则演进情形十分复杂,还涉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本文仅从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的分类角度着手分析,重点介绍单方解除。
一、关于单方解除的条件。我国的单方解除合同规则,借鉴了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的做法。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可以看出,构成“根本违约”须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2)使得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按照裴丽萍老师在早期《合同法学》教材中的观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是根本违约的“表现形式”,难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则是根本违约的“必然结果”。
其中,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审理法院根据双方交涉的协议、文件,还原客观事实,认定乙方已经不止一次向甲方进行了催告,而甲方却始终未能履行提交符合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产品的义务,故依法支持乙方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笔者归纳三种情形:①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②自被告收到起诉材料时解除[参见(2019)粤知民终27号];③自法院作出判决时解除[参见(2019)沪73知民初88号]。
三、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在本案中,甲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未能履行提交符合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产品,应将已收取的合同款项45,000元返还乙方。法院据此支持乙方关于甲方已收取合同款项应予返还的主张。
文|赵俊杰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