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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商标关键词侵权案 明确网络推广法律边界
近期,某法院审结一起涉商标关键词侵权纠纷案,为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及搜索引擎推广行为的合规性划定法律边界,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一、案情概述
某文创公司系“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发现,在某搜索引擎中搜索“泡泡玛特”“molly”时,搜索结果首条为某科技公司付费投放的广告,点击后跳转至该公司招商页面,并自动弹出“想了解泡泡盲盒项目吗?”的客服对话。文创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搜索引擎中通过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为关键词,致使其广告以原告商标相关词汇出现在搜索结果首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使用的关键词、搜索结果词条及客服聊天名称与原告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且其经营的无人玩具售卖机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已生效。
三、法律意义与提示
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标志,承载企业信誉与商业价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虽为经营者提供了推广便利,但技术使用需严守法律边界。本案中,被告通过“傍名牌”“蹭热度”的不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最终承担侵权责任,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
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推广中商标使用的合法性标准,既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为经营者合规开展网络营销提供指引,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