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市场建起新规则 主承销商执业质量实行记分考核
发布时间:2002-09-27 浏览数:1,185
(记者辛红)从对主承销商的执业不良表现记分入手,证券发行市场建起新规则,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证券继续由具有主承销商业务资格的证券机构(简称证券机构)负责推荐,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单位对证券机构主承销商执业不良表现进行动态跟踪记录并进行记分。 主承销商执业质量的考评重点将由过去的“评优”转向“记不良表现”。办法具体规定:证券机构在一年之内不良表现记分累积达12分的,暂停一个通道,暂停期为六个月。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表现累记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最高的前5名证券机构,次年第1、2名扣减两个通道,第3至第5名扣减一个通道;对一个自然年度内上述不良表现累记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最低且周转率在150%以上的前5名证券机构,次年第1名增加两个通道,第2至第5名增加一个通道。 办法规定了十三种执业不良表现记分的具体标准,其中,所推荐公司发行(上市)当年的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6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记12分。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机构在从事主承销业务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协助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制造虚假文件并导致严重后果,或有证据证明故意欺骗监管机关逃避发行监管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被暂停受理其推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