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律师代表、委员议案选摘
发布时间:2003-04-18 浏览数:1,320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根本途径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正式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问题,这是新时期法院改革与建设的重要举措。法官职业化不仅是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更是司法改革层面上的问题。而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根本途径。 一、理由 1.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者 法律职业是由经过系统地学习和训练而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大众,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自主、自律的社会群体组成。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大学法律教师等均属于法律职业者,他们是具备特殊品质的专业人士。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官和律师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力量源泉(职业能力);必须致力于社会福祉,以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大众服务(职业精神);必须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的手段,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我管理(职业自治);必须为社会所尊重,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职业声望)。 2.律师是法治社会中重要的法治资源 从我国看,律师是现代国家司法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法制的产物,是凭借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及技能,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群体。律师的存在,促进了社会的法制建设,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其它行业效率的提高。律师不仅仅是现有法律的运用者,同时又是现有法律的挑战者,为现行法律的修正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材料。对律师制度的重视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的尺度。从各国情况来看,律师是法治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法治资源,也是一国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美国自建国至今,有23位总统出身于律师,60%的议员出身于律师,法官一般由有执业律师经历若干年的人员担任。 3.法官和律师的准入标准相同 从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终于使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入门标准达到统一,为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实现走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同时,也为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打下了良好基础。 4.法官整体职业素质低 在我国,由于国家权力配置不以法院的审判为核心,法院也不扮演制衡角色。法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不突出,法官制度走的是平民化、大众化的道路,对法官的资格、素质无特殊要求,法官成为一般的机关职员。尽管我国培养了许多法律人才,但与我国幅员辽阔的地区上设立的众多法院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量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而且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与司法实务相脱节,缺少法律职业性教育的课程。法官在被任命之前,并没有特殊的任职前的针对性培训要求。在职法官的学历教育多有“混文凭”之嫌,法官职业技能的再培训质量也并不高,基本处于知识普及型阶段。法官的整体职业素质低是 一个公认的事实。 二、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好处 1.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尽快实现法官职业化 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了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以此方法从“体外输血形式”注入的优秀“血液”将逐步改变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并确保今后法官素质的水准,尽快实现法官职业化。 2.更好地维护法庭审判以及整个司法秩序 让优秀的律师担任法官,行使审判权,这无疑是向法律职业内部和外部的人们表明:法官乃是法律职业界里出类拔萃之士,他们的决策具有更大的正当性;服从法官差不多就等于服从真理。从优秀律师里选任法官也意味着法官对律师技巧的谙熟,这对于法庭上的律师也是一种无声的告诫:在法官面前不要耍花招,因为法官曾经就是最卓越的律师。此无疑对树立法官的社会公信力,维扩法庭审判以及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具有深远意义。 3.有助于改善国家的政治生态环境 从英美法国家的经验看,作为一种自治的行业,律师职业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衡。在法庭上,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与技巧说服作为国家司法权行使者的法官,法官必须认真对待律师的辩论,此过程表明,法学的专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规训和控制。在英国,所有法官都必须从执业律师中选任,其标志着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新型关系的诞生,意味着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了某种民间性格。首先,法官必须遵循民意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其次,法官候选人被律师垄断。 法官职业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与政治体制的改革紧密相关。法官职业化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司法规律的必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适当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制度是逐步实现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根本途径。 (何悦: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何悦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天津律协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