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业界新闻

贾午光:解决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3-09-16 浏览数:1,643

解决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几点思考 贾午光秘书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方面的问题,其关键是解决管理体制的问题。   (一)对现行《律师法》进行相应修改,从立法上确认律师业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自律管理机制。首先,参照国际通行作法,确认律师自律原则。规定律师协会对律师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行政机关对律师业实施宏观管理。要明确行业自律管理的权限、责任,又要明确行政机关宏观管理的权限范围、方式。规定“指导、监督”的范围是行业管理组织执行法律、执行行业章程的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指导、监督”的方式是为律师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等;其次,明确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是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间接管理律师和主要以指导、监督律师协会为主要职能。修改现行《律师法》第4条,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改为“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因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活动属私权范畴。私权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应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律师协会的权力从根本上讲是业者权利让渡和集合的自治权,是一定程度上的“公权利”,应当接受政府法定的行政干预与制约。   (二)扩充律师协会现有的职权范围。我国的律师业发展有其特有的脉络,即由计划经济的行政机构和行政管理随市场经济日趋完善而走向市场,新的组织机构形式和行业管理也随之应运而生。正因如此,行业管理组织的行业管理权并非直接来自于同业私权的集合,而只能来自于已把握这些“管理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的授让。因此,尽快地回归律师协会刚性的行业管理职权,明确行业协会有效参与职业道德建设的职能是当务之急。根据现行《律师法》,律师协会负责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但律师协会颁布的各项规范多为“应当行为”性质的,而不是“禁止行为”性质的,缺乏权威性和强制力,因而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律师法》的有限授权制约了律师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建设的空间。实施缺乏相应处罚措施的行业规范是苍白的。律师协会作为行业性的自律组织,一方面要谋求律师的福利,维护律师的权益,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另一方面又要具有管理权能,应当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给律师协会足够的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活动监管又不充分,造成了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状况。为改变这种局面,需要扩大对律师协会职能的法律授权范围。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处罚,将年检注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律师执照领取等微观具体事务纳入律师协会的职责范围。应将《律师法》第44条和第47条(吊销执业证书除外)职权纳入律师协会职权范围,使行业管理更加系统和完整。   (三)健全行业规则体系,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首先,以制订和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础,健全行规体系。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是一个实施自律管理的特殊行业,“无规矩不成方圆”,要自律管理好律师,就必须有健全的行业规则体系。因此,应充分发挥全国律协行业规则的职能,加紧制定律师行业规则制订和审查的原则、目标、程序等统一要求,审查已通过的行业规则并将其纳入预定的行规体系,指导正在制订或将要制订的行规订立工作;其次,以律师职业道德等行业规则为依据,约束律师的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约束力不仅只规定律师应该或不应该实施某种行为,而且还应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时应受到惩罚的不利后果,以此警示律师必须规范从业、诚信执业、勤勉尽责,保障律师职业道德等行业规则的有效实施,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教育和严肃执法并重。面对当前律师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的混乱局面,要从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教育。首先,要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资格考试中增加律师职业道德教育、考核的内容;其次,建立律师入门前和实习中的调查、面试、品格审查等制度;第三,强化律师入门后的继续教育,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作为强制学习内容,加大学时比重,并与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指导、教育结合进行;第四,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进行披露,以教育违规者本人,警示潜在的违规者。   在加强教育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严肃执法。为维护律师队伍的纯洁、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必须严厉整肃律师中的不良分子。按照目前在律师管理中行政权与行业自律权限的划分,司法行政机关对此担负着更大的责任,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调控下的经济形态,其自由竞争是以法制为前提和保障,不是无序的竞争。律师行业的竞争也应是有序的竞争,无论对客户、对司法机关、对同行,都应当遵守行业纪律和道德标准。无序竞争的结果只能是自取毁灭。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毕竟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生存法则,在当今社会里,这个法则应被赋予特定含义:一方面,“物竞”要以规则为界限,“适”也要以服从规则为前提,突破规则就要受到约束和处罚;另一方面,管理者要担负起责任,真正履行职责,奖优罚劣,对败坏行业风气的行为实施有效地遏制,以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通过对2000-2002年仅三年间全国律协直接收到的73件投诉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即可看出,违纪投诉有以下趋势和特点:一是投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二是当事人向律管部门几经投诉无果;三是投诉内容多为律师不能诚信执业或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律师违纪情况的主要表现是:不正当竞争。具体表现为收费无标准,为争夺案源任意压价,走后门,办关系案、金钱案,虚假宣传,贬低同行;不能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具体表现为不在钻研业务上下功夫,刻意拉关系,建网络;一旦钱到手,怠慢客户;说大话,作虚假承诺,误导当事人;沾染不良习气,严重损害律师形象。 新闻来源: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