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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收入,可否要求减少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2,292

毫无疑问,突如其来的武汉肺炎,不同程度影响了个人收入,甚至是冲击国家经济发展。

在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不少地区把春节假期都延长至29日。延迟复工意味着员工延长休假时间,部分行业也暂停营业。换句话说,因疫情影响,对个人来讲,也许会在家待岗就业;对企业来讲,运营成本可能会增加。疫情,或多或少,在短时间内都会影响收入水平。

可能,你会有这样的疑问,因疫情影响收入,我可否要求减少抚养费。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不妨聊聊子女抚养费的来龙去脉。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得知,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标准是由父母协议确定,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以法定标准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标准,一经确定了,能否变更呢?答案当然是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关于受理抚养费案件的处理办法:“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抚养费的变更,原则上包括增加或减少两种情形。但上述规定,在实务中,更多的是适用于要求增加抚养费。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是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

在实操中,申请减少抚养费的,审判标准有哪些呢?从司法实践来看,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回归到本文主题:因疫情影响收入,能否降低子女抚养费。小编认为,原则上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或其他义务人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或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只是收入不太稳定或暂时生活困难,则不宜降低抚养费比例,以免此项权利被滥用,稍微有点困难就要求降低抚养费从而达到逃避法律义务的目的。

疫情影响收入只是暂时的,去起诉则会浪费司法资源。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更是道德要求。小编呼吁各位,个人收入无可避免受疫情影响,我们要做的是与国家共度时艰;作为父母,更是要担当起责任,不要轻易在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上起念头,再苦也不能苦孩子。



(作者:袁贤铭,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