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资格取消以后的律师证券业务
发布时间:2003-04-10 浏览数:2,237
取消证券律师资格,可能会导致两个最明显的后果:由于过度竞争而引起证券法律业务的混乱局面;证券监管机关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的监管力度有可能减少,监管难度有可能加大。 长期以来,在已经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内部(即圈内),普遍觉得竞争激烈、业务难做。比如一单首发公司的发行人律师业务,从改制起一直做到发行上市结束,一般会持续2至3年甚至更长时间,而收费的惯常标准会在50至80万元,但现在却会遇到一些报价在15万元甚至5万元的超低价竞争。试想如果真的竞争到15万元一单发行人律师业务的话,其结果极有可能导致工作量的减少和法律意见书质量的低劣,如此恶性循环,将会给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更加严重的诚信危机。 此外资格限制取消后,摆在监管者面前极为迫切的问题就是:面对远远超过原来数10倍而业务水平又参差不齐的律师都要来做证券业务的现状,如何保证律师证券业务工作的质量,有效和恰当地发挥证券律师担当证券市场法律过滤网的作用? 据悉,证监会和全国律师协会一直在起草和制定专门针对律师证券业务的一些规定和措施,我们期望这些制度、措施、规则能够早日出台。 律师目前可从事的证券类法律业务,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一些规章、规定,主要有: 1、担任发行人律师,为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2、为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资产置换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4、为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的公司(终止上市)重新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已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6、为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 7、为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如发行H股、N股、S股或者发行外国存托凭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8、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以及国债回购、证券交易等与证券有关的诉讼类律师业务; 10、担任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11、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承销商的风险和责任; 12、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3、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服务等。 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惟愿中国的证券从业律师们,能够扮演好证券市场经济警察的角色,为不断改善中国企业的投融资体制,将优质公司筛选并输送到海内外证券市场,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