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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企业集体协商条例》2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12-01-31 浏览数:765

法制网讯  从21日起,乌鲁木齐市各大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将正式进入依法管理的崭新阶段。餐饮业、商贸零售业、文化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企业方代表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乌鲁木齐市企业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2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明确了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方式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明确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等。

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陈国强说,按照《条例》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监督检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

乌市总工会副主席张明说,要重点推动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要把企业建立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各类评先评优挂钩,以增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与此同时,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餐饮业、商贸零售业、文化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企业方代表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的出台对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进乌鲁木齐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隋吉平说。 (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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