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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 (2025年5月)
2025-10-21    浏览数:70

海关新政落地:四类措施商品实施专用账册管理,保税流转与内销规则重大调整

 

一、政策背景与核心调整方向

2025年5月9日,海关总署联合五部委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公告〔2025〕83号),明确自6月10日起对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等四类措施的商品实施专用账册管理,并调整保税流转、内销征税规则。此次调整旨在适应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求,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同时防范税收漏洞,强化监管效能。

二、四类措施商品范围与专用账册管理

1、适用商品范围

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8类农产品及工业原料,需平衡国内供需与产业保护。

贸易救济等三类措施商品:涵盖反倾销、反补贴商品,以及因贸易摩擦加征关税的商品,如近期对美加征84%关税的进口商品。

2、专用账册强制设立

企业需在金关二期系统中为四类措施商品设立专用账册,未纳入的不得享受保税政策。例外情形仅适用于已排除加征关税且不涉其他措施的商品,可转入普通账册。

三、保税流转与内销规则重大调整

1、保税流转限制

四类商品及加工成品可在专用账册间保税流转,但禁止转入普通账册。保税流转后的成品不得内销,仅可出口。

物流账册涉及四类商品的,禁止通过简单加工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严防变相避税。

2、内销征税新规

综保区/保税港区企业:若料件为四类商品,内销时按全部保税料件征收关税(如食糖按配额税率),并按成品状态征收进口环节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料件为四类商品的内销按料件征税;成品为四类商品的需经特殊区域中转后方可内销。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四类料件加工成品内销时,需全额征收关税及环节税,税负成本显著上升。

3、其他关键限制

专用账册的边角料、残次品禁止内销,仅可销毁或复运出境;

跨境电商四类商品必须使用专用账册,禁止转入普通物流账册。

四、过渡期安排与合规建议

1、已进口商品处理

6月10日前已进入普通账册的四类商品,可选择维持原管理或转入专用账册;

新政后新增为四类措施的商品(如7月10日新增的A商品),仅对新进口商品追溯新规。

2、企业应对策略

自查与分类管理:识别业务是否涉及四类商品,严格区分专用与普通账册用途;

税负测算与供应链调整:评估配额外税率对内销成本的影响,优化保税流转路径;

证件申领:内销关税配额商品需提前备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否则面临高额配额外税率。

五、典型案例解析

以综保区内食糖加工企业为例:企业进口食糖(四类商品)加工为预拌粉,若内销需按料件食糖缴纳关税,并提交配额证;无配额证则适用配额外税率(如食糖配额外税率为50%),且需追加《自动进口许可证》。此举直接推高企业内销成本,倒逼其优先选择出口或专用账册间流转。

六、行业影响与政策意义

此次调整标志着海关监管从“便利为主”转向“便利与风险防控并重”。对加工贸易企业而言,内销税负成本上升可能促使业务向“两头在外”模式回流;对政府而言,专用账册和流转限制有助于堵住税收漏洞,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专家指出,企业需加快合规体系升级,利用政策过渡期完成账册调整与供应链重构。

来源:中国糖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