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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民事、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研讨会

发布时间:2008-07-14 浏览数:8,924

    《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律师业务有重大影响,我会对此高度关注。2008年6月28日下午,市律协民事、房地产两个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以研讨会的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研讨会主要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担任会议主持,共约30位律师出席本次研讨会并参与了热烈讨论,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关于车位、车库配比以及满足业主需要等方面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次研讨会的争议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没有确保每一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四年内,……将其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的情形。”出席会议的律师们认为,规定“四年”的时间界限并不科学。有律师认为物权法对于“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没有时间的限制,“四年”的规定违反上位法的精神,建议删除,部分律师则认为时间限制的跨度过小,可延长至八年或十年。
    会后,民事、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将律师们提出的建议整理、汇总为详细的书面意见稿,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广州市律师业为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提供一份专业的建议。

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

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

研讨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