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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合同法约束下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研究

2016-05-13    作者:    浏览数:6,208

本文荣获二〇一四年度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现代合同法约束下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研究
                                                           靳荣举、刘佶人

【摘要】由于我国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赔偿数额上存在不少的问题,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研究对我国意义重大。文章首先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做简要的叙述,从合同的效力、违约行为、利益受损事实、期待利益的合理性和可预见性以及损失和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五个方面论述了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素,并简单介绍计算利益损害赔偿的公式以及常见的计算方法。最后,对我国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素;计算方法;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靳荣举,中山大学法学院;刘佶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在合同实务中,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是当前合同法研究的重点内容,而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现代合同法约束下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并改善立法,从大范围上来看,可以完善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为我国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氛围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有效激励市场主体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利用;对具体的案件而言,为相关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界定和计算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

    1.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
    期待利益损害是指当事人行为在具有法律效应的前提下,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造成另一当事人因执行合同义务所能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实行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目的就在于使当事人获得与在执行合同内容所获得的利益相等。在我国合同法常用的救济措施中,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是使用最普遍的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给予合同利益受损方足够的赔偿,保证利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2.构成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要素
    2.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它是合同当事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只有在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在成另一当事人利益损害时,利益受损方才能要求另一当事人承担期待利益赔偿。如合同未生效,则当事人不承担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如合同仍处于缔约阶段时,或合同虽成立但尚未生效时,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需承担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而应考虑承担赔偿信赖利益。再如合同成立但是合同内容无效时,虽然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但由于合同内容和法律产生冲突,合同当事人一方造成另一合同当时人利益损害时,合同当事人一方也不构成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责任,合同当事人的赔偿行为仍然属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1]。
    2.2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反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是构成合同当事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只有当事人一方存在未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或未完全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去履行,才需要承担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责任。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包括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未完全按照合同所约定义务履行两种表现形态,具体违反行为有:拒绝履行义务行为、延迟履行义务行为、不能履行义务行为和瑕疵履行义务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也可能构成合同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对合同当事人进行责任界定时,要仔细区分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2]。
    2.3存在期待利益受损的事实
    期待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执行合同带的利益。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另一合同当事人的对利益的心理预期未得到满足,即另一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遭受损失。根据时间上来分,期待利益损失包括现有利益的损失和未实现利益的损失两类;根据利益性质来分,期待利益损失可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根据合同内容来分,期待利益损失可分为合同的执行利益损失、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和非财产性利益损失,其中非财产性利益损失主要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例如旅游合同中通过参加旅游活动而获得的心灵愉悦和享受。
    2.4期待利益要具有合理性和可预见性
    期待利益要具有合理性和可预见性,不仅是公平公正地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保证,同时也是圆满实现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目的的保证。期待利益的合理性是指对未来执行合同所获得利益的一种合理预期,因此合同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要以合同内容这一客观实际为依据,而不能脱离这一实际;同时,合同当事人要以正确的合同利益追求为导向,采用善意的心理期待对利益进行心理预期。可预见性是期待利益的另一不可或缺的重要特性,它主要对期待利益赔偿范围起了限制和界定的作用。如果合同当事人的守约方其中的某一部分损失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则该部分损失不属于期待利益损失,合同失约方也无需承担该部分损失的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该利益损失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有所预见,合同当事人则需承担该部分损失的期待利益赔偿责任。
    2.5损失由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
    期待利益损失和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合同当事人才需要承担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都由合同违约方承担,合同违约方承担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是有失公平公正的做法,要对具体的损失作具体的分析,判断损失和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只有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才需要承担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既加重了违约方的承担责任,另一方合同当事人也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违约行为和期待利益损失的因果关系的判定不仅使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还有助于促进守约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

    3.期待利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3.1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期待利益损害赔偿额=价值损失+其他损失﹣避免的支出﹣避免的损失[3]。这个公式主要考虑了构成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四个要素。分别为价值损失、其他损失、避免的支出和避免的损失。其中价值损失也被称为收益损失,主要是实际获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间的差额;其它损失和价值损失相对,其价值损失之外的其他所有损失;避免的支出是指在解除合同或履行合同而不能后不用执行合同而节省的支出;避免的损失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对资源的重新利用而避免造成的损失。在计算公式中,影响价值损失、避免的支出和损失的因素教多,因此不同的情况计算方法不同,这三个因素的计算方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盲目套用。
    3.2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实践中,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3.2.1约定计算法
    这种计算方法主要基于合同当事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或者气候达成合意确定了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在有约定时,法院要优先使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计算法来计算。应注意的是,约定计算法并非合同违约金,违约金是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而约定计算法只是一个计算法,具体赔偿数额还需要法院计算确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调整违约金额,但是,约定计算法计算出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金额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应当适用。约定计算法计算简单、资源消耗少、计算效率高。
    3.2.2参照估算法
    在法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中,参照估算法使用最普遍,在合同当事人双方未确定违规金额和确定计算方法的情况下,法院或其他的仲裁机关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所采用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可细分为参照法和估算法两种。第一,参照法。参照法是法院和其它仲裁机构以其它相似法律规定或合同案情作为参照对象来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的方法,其关键在于选取正确的参照对象。参照法计算结果的精确性取决于参照对象和本合同案情的相似度,相似度越高,计算结果越精确,相似度越低,结果也越缺乏合理性[4];第二,估算法。估算法是指在具体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案情的客观情况对赔偿金额进行大致估算的计算方法。采用估算法更要同时考虑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合同案情的客观情况。
    3.2.3具体计算法和抽象计算法
    具体计算法是指在将构成损害的客观因素作为计算标准的损害赔偿计算法。抽象法是指将构成期待损害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都作为计算标准的损害赔偿计算法。客观因素是指损失不因合同主体而发生变化的因素,主观因素是指损失会根据合同主体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因素。但是,两种计算方法各有优缺点。具体计算法更能达到期待利益损害中的目的,但是具体计算法因举证难度大而导致缺少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赔偿,具体计算法还与可预见性原则会产生冲突。因此,在实际的使用中可以根据合同案情的特点来确定具体法和抽象法的主次关系,或者直接由合同当事人或者法院确定采用哪种计算方法。

    3.完善我国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立法建议
    3.1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建议
    当前我国适用的合同法中只对可遇见的损失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对可预见损失的具体方面和种类以及可预见损失之外的损失等相关内容都没有涉及,单一的赔偿原则难以做到精确的损害赔偿。因此,我国的合同法应该对赔偿的范围做更明确的规定,赔偿范围应包括利益损失的种类和类型。我国的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制定要依据全面保护守约方的原则,严格特殊合同中非财产损失的认定,并结合具体合同案例确定赔偿金额。
    3.2期待利益损害赔偿限定规则的立法建议
    限定规则的立法建议主要是完善合理预见规则。在合理预见规则的立法上,由于我国现行的规则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的合理预见规则只需要能够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而不需要对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做具体的预见。除此之外,针对现行的合理预见规则不区分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主观性,因而对于故意违约的行为,可以建议将期待利益保护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5]。
    3.3期待利益计算方和相关计算参数的立法建议
    我国法律在期待利益计算参数和计算方法上的规定还不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以归结于理论界将此领域视为纯技术性问题,在具体的合同实务中,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计算方法和相关计算参数。但是缺少了具体的计算方法选择标准和计算参数的标准,不利于精确计算出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我国必须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在期待利益计算范围内的各个要素的确定以及计算方法,同时,我国的立法还要明确针对不同的合同案例选择计算方法的标准。

    4.结语
    虽然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具有相关的期待利益损害补偿制度,然而期待利益理论在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充分和完善,其自身具有复杂的特点,我国的期待利益赔偿制度不够深入和透彻,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来解决问题,完善期待利益赔偿制度,以更好的服务与我国的合同经济利益纠纷,创造良好的合同交易环境,形成良好的合同合作关系,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学斌,闫弘宇.期待利益的比较法研究[J].理论月刊,2011,02(11)
[2]李运杨.违约损害赔偿的经济学分析[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1,03(20)
[3]徐一.违约损害赔偿计算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3,15(17)
[4]崔健.现代合同法约束下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研究[D].吉林大学,2013,15(26)
[5]刘滔滔.违约之诉中可期待利益的法律保护[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