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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隔阂,换位思考——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我见

2013-06-04    作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陈稚华    浏览数:10,135

本文荣获二O一二年度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一、什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并未达成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形式意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法律职业群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社会群体。

实质意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指法律职业群体中构成人员通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从而形成具有类似的法律知识背景、相通的法律思维方式、统一的法律语言的职业共同体,并以此为基础,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长期参与社会法治建设,促使职业道德伦理标准日趋一致,最终形成法律信仰合一的共同体,这是构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导思想以及终极目标,也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二、目前我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以及构建的必要性。

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法学家开始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研究,主要是对西方国家构建经验的介绍及比较。二十多年来,推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呼声及努力从未平息,如强世功教授提出的《法律共同体宣言》,大力号召“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张文显教授曾召集贺卫方等多名著名学者、实务专家参加“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会议,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构筑方向等方面展开了热烈而专业的讨论。但由于制度、历史等种种原因,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进程非常缓慢甚至出现停顿。

而且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出现很多反对的声音,例如任立华律师在《法律共同体宣言辩驳——一名律师眼中的法律职业群体关系》一文就旗帜鲜明地提出:“法律职业群体拥有不同的价值诉求,在人才输入、思想观念、任职资格、生活经历、知识背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法律职业群体的差异大于共性,与其过多的花费力量在拟制的法律共同体理论上研讨,不如更多在上述三种群体之间的相互制衡和分工上着力研究。”任律师为了证明其观点,还举出了在山东地区进行的法官和律师能否成为“法律共同体”调研活动的例子,调研结果显示超过一半以上的法官和律师认为不可能或者不希望成为“法律共同体”。

读罢该文让人深有感触,目前认为“不应该”、“不需要”、“不可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比比皆是,任律师的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其文勾勒出目前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面临的各种困难,确实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设施去化解,但总体而言,目前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的主要障碍和困难在于陈旧的思维观念方面,共同体成员之间彼此缺乏理解以及认同。法官、检察官是“官”、律师是“师”、法学家是“家”,在名称上就足以体现主体之间的巨大差异性,各主体的现实地位也有参差,这是交流不平衡、沟通不通畅的根本原因;即使法律职业群体一开始接受的法律教育基本相同,但随着工作内容、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断拉大彼此的差异,而且由于利益导向以及所处机制的差别,导致思考立场、角度有所不同,再加上缺乏有力度的措施增进沟通交流,从而进一步加深了彼此思维上的隔阂,严重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融通。

因此要推进共同体的构建,首先必须突破陈旧思维的藩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并不等于共同体的全面协同一致,而在于求同存异、共谋发展,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就是我们必须承认,群体内部必然存在共性和区别:过分强调共性,不利于各司其职;过分强调区别,不利于共同发展。就好比一辆马车,零件与零件之间必然存在抵触、摩擦的情况,但恰恰是这种互相抗衡的力量,才是推动马车前进的动力。在法治这辆马车上,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以及其他法律职业人员正如马车上的不同配件,相互之间必然存在制衡和分工,各自的力量必然存在冲突和抗衡,但最终极的目标都是推动法治的进步,这就决定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必然性及切实可行性。只有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大地发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以及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合力,持续创造以人为本、以民生福祉为重的良好法治环境。

不仅如此,“木桶效应”同样反映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木桶效应”的核心内容为:一只水桶盛水的多少,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推而论之,只有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足够高,那水桶才能盛满水;只要这个水桶里有一块不够高度,水桶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同理,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以及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组成法律职业群体,构成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群体和核心力量,缺乏任何一方或者主体能力出现短板,都将极大拖慢法治建设的脚步。不可能存在法官、检察官的水平高超,而律师行业、法学家理论发展水平低下的高水平法治社会。对此,强世功教授说得好:“现代法治绝不是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它要法官掌握方向盘,检察官不断加油,律师踩住刹车,法学家指挥方向。”换而言之,否定或排除共同体的任何一方,最终都将法治推向灭亡。可见,即使面临种种困难,在中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仍是非常必要且具有重大的意义。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司法公正公平,对法律职业群体有正面的宣传效应,并为加快转型升级、法治为先、构筑幸福中国、幸福广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打破思维的隔阂。从前文引用的山东调研结果来看,目前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障碍主要体现在思维上,共同体内部长期存在“不应该”、“不可能”、“不可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等负面思维,严重影响了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进度。实际上,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有百益而无一害,而且也是法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构成及标志,这一观念理应贯通到每一位法律人的思维当中,也应落实到每一位法律人的行动之中。加快构建共同体的进度需要每一位共同体的成员打破思维的隔阂,消除不必要的负面观念,本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动法治进程的良好愿望进行沟通、解决问题。法出同源,我们都在为捍卫法治、为捍卫法律自主性而贡献一份力量,而不应将主要力量用于解决内部摩擦、相互抵触这些方面。

(二)进行换位思考。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法学家,都应多进行换位思考,进行“如果我是……我会……”,这一做法很有裨益。多进行换位思考,可以帮助每一位共同体成员彼此理解、充分信任,有助于妥善解决问题;多进行换位思考,就不会再出现“法官打律师”、“律师打法官”这种极大损害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负面事件;多进行换位思考,进一步打通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之间的交流渠道,有利于对外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正面形象。

(三)完善内部流动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已经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流动奠定了良好基础,更进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流动制度,目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5号)规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面向社会从具备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由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因此包括律师、法学家在内的其他法律工作者进入司法队伍成为法官、检察官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原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文显教授被任命为吉林高院院长、执业二十年的李汉宇律师被任命为贵州省高院副院长等先例,但这些例子仍是凤毛麟角,不具普遍意义。因此仍需要不断突破思维上的障碍以及建立和细化遴选、监督机制等措施的步步紧跟及充分保障,才能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内部流动具有实际操作性、规范性及科学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流动制度的建立及拓宽,帮助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获得全面了解其他法律职业的机会,不仅增强了职业能力水平,拓宽思维,也有助于平衡各方地位,增加成员相互间的尊重和理解。                   

(四)构建沟通交流平台。目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缺乏沟通交流平台,因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与法官、检察官私下接触,建议由政法委、司法主管部门以及律师协会联合牵头建立定期交流的平台,对特殊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法理研讨等方面进行探讨交流,形成有价值的理论文章,从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去伪存真、达成共识,不断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五)建立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一方面应提高法律职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对法律职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水准提出高要求、高标准,以此建立法律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水平,减少能力短板、提高法治水平,也从侧面增加共同体内部流动的可能性和几率,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科学构建以及充分融合。

四、结语。

    虽然我们名字不同,但我们都有共同的称号:法律人;虽然我们工作内容不同,但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理想:推动法治进程,维护公平正义;虽然我们的办公场所不同,但我们都在同一片法治蓝天下。在我国加快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将有助于推进共同体内部的认同和融合,实现法律人之间的平等与尊重,从而减少法治进程中的不必要的阻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我们每一位法律人主动打破思维隔阂、积极换位思考,为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不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