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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信义义务:一般条款地位及司法 适用”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1-02-07 浏览数:2,434

    2021年1月31日下午,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主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委”)承办的第5期沙龙研讨会“董事信义义务:一般条款地位及司法适用”成功举行。本次沙龙的主讲人为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法学系冯曦副教授。公司委主任苏文卿、副主任易学超、贾远鸿、秘书长金豪、副秘书长朱江及公司委部分委员出席会议,多位律师同仁参加了本次线下沙龙,本次研讨会还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向全市律师开放。贾远鸿副主任主持会议。


    简要介绍后,冯曦副教授开始进行主题分享发言。


    第一部分,冯教授从《公司法》的规定剖析了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含义及相应责任承担。冯教授讲到其实我国《公司法》中没有信义义务这个词语,我们今天探讨的信义义务主要是指我国《公司法》147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总称。

    第二部分,冯教授通过大数据向我们展示了2014年-2016年期间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中,董监高违法信义义务的一些主要的类型及法院判令赔偿责任的比例,根据案例显示,主要的类型有侵占财产、同业竞争、自我交易、挪用资金、擅自借款、侵占账册证照、违规担保、关联交易、商业机会,而根据大数据显示,最终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占了一半,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占比较少。

    另外,除了上述的董监高违反信义义务的一般情形外,冯教授还通过大数据搜索并归纳总结提炼出了35种被诉的非典型行为,比如擅自取走公章、虚构债务、滥用管理权损害公司利益等等,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真实案例,这也说明公司的董监高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行为。

    第三部分,冯教授从理论上向我们介绍了作为一般条款的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及适用规则,特别是在适用中,法官负有义务对抽象的价值词进行阐释和重构,具体化为特定案件中的“个案规范”,并且以美国的美国特拉华州Caremark 案为例,向我们陈述了信义义务的具体化。

    第四部分,冯教授根据不同的理论学派向我们讲解了谁应该承担信义义务,其中他个人更认可“关键资源理论”,而所谓关键资源理论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代表另一方当事人对属于另一方的“关键资源”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那么信义关系即形成,一方对另一方负有信义义务(关键资源是诸如金钱、土地、商业秘密等对另一方的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资源)。也就是说不能仅仅根据工商登记与否来认定是否属于承担信义义务的主体,而应该进行实质审查,把董监高视为一个“类别”,控制着公司关键资源,并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公司人员。

    最后,冯教授认为:《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董事信义义务具有一般条款地位,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当具体阐明董监高的具体义务。基本规则是,根据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来确定当事人之间信义关系以及信义义务具体义务内容 。

    冯教授在分享了上述理论之后,为了加深大家的印象,其又搜索了五个案例,让大家讨论,讨论的主题就是被告(一般都是董监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随后大家都结合案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讨论结束后,公司委副主任贾远鸿总结发言并做了点评。

    本次沙龙加深了我市律师对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解,与会律师结合自己的实践积极参与讨论,踊跃发言,气氛热烈。活动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部分参会人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