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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协办物业纠纷管理法律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04-06-02 浏览数:11,223

    5月29日上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联合广东省法学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就物业管理纠纷法律问题举办研讨会。参会的领导有: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处长文靖,市仲裁委主任陈忠谦、副主任朱用开、秘书长王小莉,省法学会副会长朱占同,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谢凯。市律协副会长易民胜,常务理事、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秘书长陈舒应邀参加了该次研讨会。
    研讨会采取三方先后发言的形式进行。先由我市三位律师詹礼愿(金桥百信所)、魏秀玲(科德所)、庞艳(翔信所)作为市律协代表从业主的角度进行发言。接着,由几家大型物业管理公司的总裁、副总经理等代表物业管理方阐述观点。最后,中山大学的张民安副教授、广东警官学院谭玲教授、广州大学武中俐副教授以及原广州市中级法院谢英燕副庭长,对两方观点进行专家点评。
    围绕物管纠纷的热点问题,三方代表主要集中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詹礼愿律师提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法律可以不予以强制规定,应由业主大会在制定委员会章程时予以确定,并授予委员会处理财产、相关事务等权利。物管公司的代表汤皓先生认为,业主委员会为区域内的执行机构,可以为社团团体法人,当出现纠纷时,可作为诉讼主体;同时,他表示,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之明确是非常紧迫的。对于该问题,中山大学张民安副教授的观点是: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诉讼主体。因为如果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那么不仅业主大会的地位将无法确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也难以确定。同时,他建议借鉴西方的制度,让业主大会成为法人的组织,相应地,业主委员会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
    第二,关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的性质确定,以及管理费的盈亏归属问题。对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性质,在场的律师、专家、学者形成大多数意见,认为其应为服务合同。另外,存在四种合同方式:(一)酬金制包公摊水电费;(二)酬金制不包公摊水电费;(三)包干制包公摊水电费;(四)包干制不包公摊水电费。如果是包干制合同方式,管理费的盈亏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酬金制合同方式,则由业主承担管理费盈亏。
    第三,关于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地下停车场的行为,是否应当限制的问题。针对该问题主要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地下停车场是业主共有的,属公共财产,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的行为应该受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地下停车场属于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开发商有权出售或出租。
    会议的最后,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陈忠谦作了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研讨会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非常成功,今后将继续发扬互相学习、深入研究的精神,经常组织各方面的专家人士研讨、学习,共同促进各方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认识,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发展。

图片说明:研讨会现场。

                         图片说明:市律协副会长易民胜出席会议。

                     图片说明:市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

                          图片说明:市律协秘书长陈舒参加研讨会。

                 图片说明:金桥百信所詹礼愿律师作主题发言。

                   图片说明:科德所魏秀玲律师阐述观点。

                         图片说明:翔信所庞艳律师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