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律协动态

市律协公司委与国资委 联合举办“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对话”高峰论坛

发布时间:2021-02-08 浏览数:3,631

    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公司委”)与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于2021年1月28日在越秀城市广场南塔九楼多功能会议室成功举办“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对话”高峰论坛活动。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黄山,公司委主任苏文卿、副主任侯爱民、易学超、白定球、秘书长金豪、副秘书长朱江及国资委主任唐健锋、副主任肖硕彬、汤小花、李伟年、秘书长周嘉芸出席本次论坛。市律协黄山会长致开幕辞,欢迎各位专家和嘉宾的到来,并祝福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广州市律师协会  黄山会长

    根据论坛议程,上午的论坛主持人为苏文卿主任,中山大学周林彬教授作开篇主旨演讲——《新时期中国公司法修改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演讲中,周林彬教授就《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公司法适用问题以及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解算和清算制度修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讲授。公司设立制度方面,周教授围绕现有公司形态制度、公司股权结构制度及公司登记与公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进行了讲解。公司治理制度方面,周教授围绕公司监事会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责任规则、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规则、公司利益相关者制度展开论述。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周教授围绕清偿能力测试规则、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司法强制盈余分配制度展开论述。公司解算与清算制度围绕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以及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展开论述。

    周林彬教授的演讲从宏观上阐释了理论界就公司法修改的最新研究成果,也回应了新时期司法实践中就公司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解决路径。


(中山大学法学院  周林彬教授

    下午的论坛分为三个主题演讲和圆桌会议,由唐健锋主任主持。首先,中山大学于海涌教授作了《对中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安排的评析》的主题演讲,于教授认为中国商法学者在民法典出台前后提出制定《商法通则》是基于《民法典(草案)》及《民法典》中对商事制度安排不足的应激反应。于教授认为,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相对比,制定《商法通则》的时代背景和立法技术难度均迥异于《民法通则》,因此,制定《商法通则》既无必要性,亦无可行性。于教授进一步指出,《民法典》没有债权编,立法者试图通过合同编总则部分发挥债法总则功能既不符合法典制定的体系化要求,而且也容易造成上位法概念与下位法概念的混淆,故建议未来可考虑瑞士的立法体例,即制定民法典之外再行制定债法典。


中山大学法学院   于海涌教授)

    暨南大学汤文平教授发表了《民法典视角下的公司担保疑难问题》的演讲。首先,汤教授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与购房人债权的优先性规则变迁为例,建议应充分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去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及最新一批司法解释,并提醒注意《建设工程解释(一)》第35-42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规定及风险。其次,汤教授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进行分析,提醒注意区分非关联性担保和关联性担保的形式审查范围以及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此外,汤教授还详细分析了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流押和流质禁止、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保护、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等重点问题的规则变动情况和不足之处,并从实务角度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风险。


(暨南大学法学  汤文平教授)

    中山大学蔡伟副教授作了《公司决议效力的实务问题探讨》的主题演讲。首先,蔡教授从立法层面分析了公司决议效力类型法定化的演进,由《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两种类型扩展增加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不成立”三种类型,并详细阐述了每种类型的认定标准。其次,蔡教授结合立法对决议无效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司法裁判中对公司决议无效认定的两种裁判路径,即一种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裁判路径,另一种以侵权责任为裁判路径,其进一步分析了两种裁判路径可能存在的法律争议。最后,蔡教授比较了《民法典》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决议作出否定评价后的外部效力的不同,指出相对人“善意”的审查标准。


(中山大学法学院  蔡伟副教授)

    圆桌会议由易学超副主任主持,对话主题为 “公司担保和公司决议等疑难问题”。律师、法学学者、企业法务负责人和审判部门的专家从各自不同的专业角度,结合民法典围绕公司担保及公司决议等问题发表各自见解。


(由左到右:易学超、苏文卿、李学锋、张瀚、叶三方、年亚、邓娟、汤文平、蔡伟、唐健锋)

    越秀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叶三方博士认为,过往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案例在适用中存在以法律事实反推客观事实的逻辑缺陷,据此强调债务人的责任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而九民会议纪要第118条对此予以纠正,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相一致,符合司法实践规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破产法庭副庭长年亚从民商合一的角度出发,结合其对《民法典》清算义务人制度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第117条、第118条的理解,分析了实务中所面临的“三无”企业破产清算难题,提出了完善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的构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邓娟检察官指出,《民法典》第504条、第505条赋予了公司担保的相对人一定的审查义务。其通过经办的应收账款质押案件分析相对人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义务的范围和边界,邓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对相对人审查的范围和边界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界定。华南理工大学张瀚副教授认为,《民法典》与《公司法》关于担保制度方面的叙事角度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民法典》更多地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展开叙事,而《公司法》试图在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张教授进一步指出,除了从一般意义上考察担保合同的效力之外,还应当从更宏观的商事侵权视角考察担保合同无效之后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

    京信通信集团副总裁李学锋指出,《民法典》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基本的制度支撑,其通过公司在专利技术诉讼案件中的难点分析和经验分享来强调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诉法典支持的必要性。市律协国资委主任唐健锋认为,公司决议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对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来讲,应当根据客户在公司的角色地位设定个性化的章程,以防范未来公司决议“被不成立”、“被撤销”、“被无效”的法律风险。

   公司委主任苏文卿通过对公司决议案件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没有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的股东用书面的形式提出反对意见,符合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的立法精神。

    在观众互动环节,各位嘉宾分别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回答了现场观众提出的问题。

    本次高峰论坛通过现场研讨加线上直播的方式进行,线上线下收看及参与研讨的观众达1700余人次,观众纷纷表示此次论坛大咖云集,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分享的内容丰富,是一场精彩的思想盛宴。


(会议现场)


(参加论坛的专家与律协黄山会长、市律协公司委、国资委的部分委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