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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近期召开两次主任会议

发布时间:2010-02-10 浏览数:7,447

    2010年1月27日下午,市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会议由房地产法律委员会主任许奋飞主持,陈镇慧、邹阳副主任和徐清波秘书长参加了会议。会议首先由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徐清波就2009年5月份换届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作了简单的总结。随后,主任会议就3月份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与市房管局联合举办专题座谈会的工作进行部署,并商量制定了2010年的工作规划与目标。

    2月4日下午, 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再次召开主任会议。会议由房地产法律委员会主任许奋飞主持,副主任邹阳和委员会秘书长徐清波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第三条公共利益的概括及第十二条关于征收程序是讨论的焦点。对于公共利益的概括,我市律师认为“危旧房”的出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等,都不应成为征收私人房屋的正当理由;因此,建议删除“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房改造的需要”等两款规定。另外,征收程序涉及到被征收人最重要的私有财产被剥夺,在决策人自行组织的听证会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一种形式下,第十二条征收程序过于简单、不够慎重,不能反映出征收、搬迁所在地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律师提出是否存在“重大争议”交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地方政府来判断,地方人民政府同时拥有执法者和裁判者的双重权利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建议将“存在重大争议”的审查批准权交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使条例更严谨,更加具有可实施性。会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将整理律师提出的意见并提交至相关部门。

会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