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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环境资源保护 我市律师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07-10-16 浏览数:6,397

    近期,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环保公益诉讼、法律责任等问题更是成为各界人士、专家学者们的讨论焦点。9月21日下午,市律协组织一批研究环保领域的广州律师,在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的主持下召开专门座谈会,就草案进行讨论。
    参会律师一致将环保公益诉讼、排污公示制度、环境污染处罚力度等问题锁定为重点研讨对象。律师们认为,草案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的规定过于笼统,并未明确赋予单位或公民环保公益诉讼的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款为环保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参会律师建议,应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单位和公民有权对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加大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与会律师还建议,设立排污单位的定期排污公示制度,对污染环境行为加大惩罚力度等等,从控制污染源、促进污染后恢复等方面修改、完善本草案。

座谈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