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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困境:“停”还是“行”----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简析

2013-06-20    作者:邓刚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浏览数:9,466

本文荣获二O一二年度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摘要: 本文对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即舒江荣诉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纠纷案进行了简单的评析。黄灯闪烁具有警示作用,驾驶员应当减速在确认安全后才能通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形下,黄灯时应也能越线通行;但若发生事故,则推定越线的一方存在过错,即该驾驶人员没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介绍

据嘉兴中院判决书记载2010720日上午805分许,舒江荣驾驶其所有的浙F29***小型轿车沿海盐县武原镇勤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勤俭路与秦山路交叉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视频记录显示时间为80527秒时,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当时舒江荣驾驶的小型轿车尚未越过停止线,该车未停车而继续由南向北直行,在越过停止线接触感应系统时由照相机拍摄下显示时间为2010720日上午80531秒的高清照片。

舒江荣于2011711日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时,海盐县交警大队按简易程序作出编号为330424120003478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非现场)。该决定书认定,舒江荣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舒江荣处以150元罚款。舒江荣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海盐县交警大队出具了《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收据》。

舒江荣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11714日向海盐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海盐县公安局于201199日作出盐公行复字(20110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海盐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遂维持该处罚决定。

此后,舒江荣对复议决定不服,于同年926日向浙江海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败诉之后,又在2012119日向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嘉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

由于上述判决内容涉及到驾驶人员的行为习惯及社会各界对“闯黄灯”法律处罚预期的变化,该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公布后,在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褒贬不一。

二、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评析

(一)技术分析:车辆在黄灯亮时能否及时在停止线前刹车

嘉兴法院认定,设置黄灯的真正意图是,只有在符合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条件的车辆才可以继续通行,即除此之外均不得通行。

在所有关于黄灯亮时,该还是的技术争议在于,如果继续越线往前行,则构成抢行危险;若停止向前,则产生了后车刹车不及发生追尾危险。无论采取上述两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措施,均能产生安全隐患。

有人认为,机动车的行驶具有一定的惯性,即使在正常速度之下,如果发现交通灯光发生变化,采取刹车措施也会向前滑行。除非是经过特殊改装的车辆,并且由经过特殊训练的技术人员来驾驶,否则,一般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很难立即踩刹车,并且确保机动车平稳停在道路上。持该类观点的一方认为,一些国家在设置交通灯的时候,红色和绿色之外,增加了黄色,以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及时作出反应,避免出现交叉路口相撞事件。

有人主张,“如果黄灯禁止通行,那么它设置的意义就和红灯一样了。这既没有法律依据,还会增加事故隐患。”正如舒江荣说的,看见黄灯反而加速,似乎成了目前不少司机的本能反应。

笔者认为,以上理由,均不无道理。但其分析,均基于一些物理学理方面的简单推测,并非基于对信号灯物理设施的设置规范进行研究后的判断,因而需要寻找一种作为黄灯亮时采取何种措施的技术认定依据。

从一般常识及力学原理来看,在刹车过程中,驾驶人员发现有刹车的必要,到采取刹车的措施,需要时间进行处理,其中包括人的生理反应时间和车子的物理响应时间。由于人与人的反应时间可能会由人而异,车辆的响应时间也会因车况、路况及驾驶人员的反应效果而大为不同。根据一些基本的计算结果,当驾驶人员刹车时,合理的实际刹车距离统计如下:

合理的刹车距离统计

车速(km/h):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刹车距离(m):7.6 12.7 19.0 26.2 34.4 43.5 53.7 64.9 77.0

车速(km/h): 120 150 180 200 250   

刹车距离(m):104.2 152.4 209.4 252.4 377.0

上述的刹车距离,已实际考虑到了驾驶人员个体差异、刹车时制动效果的不同,可以理解为在对应的车速下,若预留了相对应的刹车距离,则其刹车行为应当是安全可靠的,不存在无法刹车或刹车后越线的情形。

再看看我国关于交通信号灯设置的有关标准,就不难发现,在黄灯亮时,驾驶人员能否在发现信号灯时作出合理的判断并在停车线前停止还是继续前行。

根据《GB 14886-200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7.1.3规定,至少有一个信号灯组的安装位置能确保,在该信号灯组所指示的车道上的驾驶人,位于表 4 规定的范围内时均能清晰观察到信号灯。若不能确保驾驶人在该范围内能清晰观察到信号灯显示状态时,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

4  交叉口视距要求

道路设计车速/(km/h)

30

40

50

60

70

80

距停车线最小距离/m

50

65

85

110

140

165

对比上述合理的实际刹车距离和交通信号灯交叉口视距要求,以车速30 km/h为例,合理的刹车距离为12.7m,而交叉口视距要求为50m(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即使在路面宽广的前提下,在交叉路口前仍会存在大量的限速标志,以确保在道路设计车速内能够在看到信号灯时有效刹车)。显而易见的是,车辆在临近信号灯12.7m以内才出现黄灯闪烁时,驾驶人员是无法在第一时间内做到有效刹车。在前车紧急刹车的情形下,如果后车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也十分容易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

接下来,就要考虑后车是否存在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何为安全距离,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安全距离进行了规定外,并没有对市内交通道路上的安全距离进行明确解释。现实中存在安全距离界定难题,……安全距离说法本身含糊不清,现实中难以操作

从上看来,在交通信号灯的刹车距离和机动车辆间的安全距离都无法保证的情形下,是无法避免车辆在黄灯亮时及时刹车在停止线前(为简化分析,本文未考虑交通信号灯绿灯倒计时和绿闪的情形)。

(二)法条依据分析:如何从法律规定上理解黄灯的指示意义

1、现有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处理黄灯亮时存在的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从该法条可以推断,黄灯亮时,并未禁止通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应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前述规定的限制、缩小解释,对警示的含义限定了具体范围,但以上均未规定车辆在黄灯亮时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黄灯亮时才越过停止线的驾驶人员是否属于可处罚的情形,即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除非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立法者当初未必设计对黄灯亮时的越线行为进行处罚)。

而嘉兴中院直接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应是属于在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或是社会各界普遍缺乏预期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判决。

2、关于黄灯设置目的及其指示意义分析

从黄灯设置目的来看,嘉兴法院认为,从法条规定黄灯表示警示的含义来分析,黄灯应该为红灯与绿灯之间的过渡,系告知车辆、行人红灯即将亮起,在黄灯亮起的一刹那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不是鼓励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加速通行。否则黄灯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还可能造成交叉口交通的混乱从而减弱道路的通行能力,带来安全隐患,因此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立法所要达到的真正目的。

对于黄灯的指示意义,嘉兴中院认为: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若认为‘黄灯亮时没有禁止未越线车辆继续通行,因此所有车辆均可继续通行’,不仅违反了该法条语义及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指示意义雷同,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嘉兴中院的上述认定,避免了黄灯与绿灯指示意义雷同的后果,但上述判决的推理,同样存在一个问题,黄灯亮时未通过停止线时仍然前行的,其性质就是“闯红灯”,那就是使得黄灯与红灯的指示意义相同。

嘉兴中院没有解决的问题在于,黄灯亮时车辆是否会越过停止线,只能依据驾驶人员根据当时的状况进行判断,而无法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实现机动车的制动与停止。即使按嘉兴中院的标准,黄灯作为谨慎通行的标志,黄灯的目的就缓冲和过渡,并非作为瞬间的标志(该类停或行的转换,应当由红灯与绿灯来实现),须以驾驶人员能够安全通过交通信号区域来认定。也就是说,黄灯亮时的,应由驾驶人员根据路况、车流等实际情况来判断,而非由硬性的法律来强制执行的。这样才能做到科学规律与交通安全要求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即使社会上存在不少驾驶人员在黄灯时强行加速通过的危险行为,但不能直接可以将任何越线行为均视为存在可归责性。

一方面,在临近信号灯时尽量减速并在停止线前确认安全后通过,这是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需要提高驾驶人员的自律意识,在临近信号灯区域时主动减速而不是加速,并且不能将驾驶人员的上述行为作为黄灯亮时一律不能越过停止线的处罚理由;另一方面,假若由于驾驶人员在黄灯亮时越线行驶导致不利后果或其他可归责事由,也可以通过其他规定进行处理,譬如,驾驶人员在通过黄灯亮时没有减速、并确认安全等前提下通过,以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为由处罚,完全不会影响黄灯亮时的警示效果

也就是说,黄灯亮时通行是否违法,可以其行为结果为导向,即发生不利后果时,越过停止线继续前行的一方承担责任,而不能仅以通过黄灯的行为作为处罚的依据,这样才能赋予驾驶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安全通行。

(三)法理分析:黄灯亮越线行驶时如何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行政行为,无论它是怎样的,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著名的德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也曾经指出:法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达到社会公共利益所运用的手段。

公共利益,是行政法的一个目的性原则,它使行政具有权威性、开放性和合理性相统一的特征。

嘉兴法院还在本案中提到了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问题。该院认为,一方面,作为个体的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事关每个驾驶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接受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优先,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因此,对闯黄灯行为的性质必须审慎分析。

根据国内外的技术规范,都是允许车辆若无法及时刹车而越过停止线的,这样能够避免车辆遇到黄灯因紧急刹车而引起的汽车追尾事故,这无疑是有利于公共安全即符合公共利益的。

    比如,按照美国相关规定,黄灯信号警示作用在于,道路通行许可正由准许通行变为禁止通行,即表示相应的绿灯时段已结束,信号灯马上要变为红色,而黄灯亮时的通行规则是:车辆遇黄灯时,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迅速而安全地通过交叉口,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

“行政机构也不能以法律上不准确的因素为依据,否则它将犯法律错误。换言之,这些错误是由于行政机构的法律推理有误。”

本案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关注,也是因为在全国范围内均没有像本案一样将黄灯亮时越线行为进行处罚。按照法治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对法律作出解释。在社会各界普遍对黄灯亮时的越线行为的处理存在共同预期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方便自己的管理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等作出扩大或者缩小解释,本身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执法等领域共有的现象,因此,仅从执法部门对一款项法律条文随时作出相反的理解并进行处罚执法时,不得不让人警惕这种执法型立法行为。

    三、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认为,黄灯亮时的含义介于绿灯信号和红灯信号之间,既有不准通行的一面,又有准许通行的一面。黄灯亮时,警告驾驶人员和行人正常情况下的通行时间已经结束,马上就要转换为红灯,应将车停在停止线后面,但车辆如因距离停止线过近不便停车而越过停止线时,可以继续通行,在此情形下继续通行的车辆或驾驶人员不应受到处罚。

但是,若因驾驶人员在黄灯亮时越线导致交通事故,则应推定该越线的驾驶人员存在过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展望

    今后,若要减少类似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行为带来的社会争议,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当解决现存的法律漏洞,从而使执法人员无须进行法律解释或自由裁量,就能准确、到位地执行法律;同时,也要保证社会各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预期,发挥法律的教育和引导功能,最终能够收到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注:

①: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浙嘉行终字第15号,来源:http://www.jiaxingcourt.gov.cn/web/NewsContent.aspx?NewsID=12244

②:法制日报,《闯黄灯争议与交通管理以人为本》,作者:乔新生,责任编辑;赵颖,发布时间:2012-04-21 15:54:16,转引自http://www.legaldaily.com.cn/Social_management/content/2012-04/21/content_3520363.htm

③:南湖晚报,《汽车闯黄灯到底该不该罚款“黄灯闪烁需慢行”怎么理解  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原告一审败诉》,作者:王燕,编辑:李 建,转引自网页:http://www.cnjxol.com/xwzx/jxxw/jxshxw/content/2012-02/23/content_1934699.htm

④:数据来源及计算方式,参见百度百科《刹车距离》,网页地址:http://baike.baidu.com/view/2938902.htm

⑤:检察日报,第3839期,《驾车:安全距离是多少》,作者: 赵晓星,转引自检察日报网页http://www.jcrb.com/n1/jcrb624/ca312423.htm

⑥:《法国行政法(第十九版)》古斯塔夫.佩泽尔,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6月第1版,第44

⑦:《法国行政法(第十九版)》古斯塔夫.佩泽尔,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6月第1版,第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