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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追索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浅析

2014-10-27    作者: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程磊    浏览数:7,209

本文荣获二〇一三年度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新法首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回应了民众对司法大众化的期待,在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实现案件分流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在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追索物业服务费的案件中,由于某些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众多基层法院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物业服务费追索案件,本文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分析此类诉讼程序对物业服务费追索案件审理的具体影响。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性质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二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举证期限以及审限缩短,三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四是实行一审终审制。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物业服务费追索案件涉及的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数额一般不大,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此类型案件由于标的小,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因此,物业服务费追索案件在考虑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审查业主交费是否有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收费依据。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是否有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是否有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务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滞纳金是否有明确的约定,业主欠费的具体时段和欠费的具体数额,如果上述资料齐备,则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下列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3)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3条“案件类型”第2款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费追索案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标的额要求,一般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举证时限和审理期限。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简易程序可使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审理案件,但强调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以防止以牺牲公正换取效率的不当做法。《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15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对于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立即开庭。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举证期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一般不超过十天。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答辩期,指定的答辩期一般不超过七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第8条规定,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在告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立即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当事人自行约定不超过7天的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对于审限问题,上海、广东省法院均规定,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的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审限为3个月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缩短了相应的期限,在充分、有效地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较之简易程序,更为体现了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率的价值取向。

三、关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问题。

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根据目前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北京市为22750.2元,上海市为15000元,广东省为13546元,浙江省为14000元,福建省为11697元。物业服务费在此额度范围内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广州市为例,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2.8元/月/平方米,按照10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计算,每月物业服务费为280元,一年费用为3360元,13546元大约为4年左右的物业服务费。因此,大多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追索案就其涉案的标的额而言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四、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渠道。

相对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二审终审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存在二审上诉的程序。如果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的判决不服,不能上诉,只能申请再审。《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要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出发,通过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之规定,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诉讼虽然规定不得上诉,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错误,有权申请再审,从而为错误的小额诉讼判决提供了救济渠道。

综述: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避免了漫长的一审、二审程序,可以在立案后由法院快速对案件作出判决,有利于公司资金的回笼,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小额诉讼程序只有一审,诉讼费用较低,相对于仲裁程序处理的案件来说,案件受理费可以大幅度减少。对于欠费的业主而言,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时间比简易程序还短,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审结。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不能提起上诉,案件一经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业主只能按照判决执行,即便申请再审也不影响案件的执行。由于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涉及到物业服务的质量以及业主的诉求是否得到合理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程序简单,法院审理后快速判决,但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抗辩也应充分考虑,不能为求快速判决而简单处理,否则难以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延迟诉讼,建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