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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第二十三期 岭南知识产权沙龙”

发布时间:2013-04-15 浏览数:7,961

2013年410日晚,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知产委”)在市律协多功能会议室举办了“第二十三期岭南知识产权沙龙”。本次沙龙由知产委副主任戴锦良主持,共约二十余名我市律师及爱好知识产权的社会人士参加。

本次沙龙主要围绕三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

药品说明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该问题在业界引起极大争议,以行政主管部门、法院为代表的不同部门有各自的观点、见解,至今仍未有权威结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药品说明书具有类似行政文书的性质,不具有著作权。其内容、格式有严格的规范,不得随意编写、修改,且须经审批后才能正式使用”。各地法院对于类似的案例曾作出过个别判决,但观点各有不同。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正就该问题进行调研,暂未有结论。

参会律师的主要观点有:药品说明书虽然有固定格式、表述方式等,但与行政文件有显著区别,不宜视为行政文件;对药品说明书进行著作权保护,不利于该行业的规范管理;药品说明书中药品名称、英文名、用法用量等,因具有格式性、规范性,任何人编写的内容均呈趋同特点,因此不具有创作性,但研究报告、药品介绍等部分,不同作者书写会具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角度,此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专利权实施许可(及其是否备案)与侵权主张及不侵权抗辩所涉法律问题

   参会律师认为:专利权实施许可备案是对抗第三人的重要手段,若未进行备案,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专利许可后,若发生专利转让的,原专利权人所许可的专利实施方已不具有继续实施专利的权利基础,新专利权人可要求其停止继续实施专利,若原专利实施方不停止,将会构成专利侵权。

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提起诉讼的时间计算问题

戴锦良律师表示,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到通知之日”应指实际收到通知的时间,不能以《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推定时间来计算,否则可能诉讼时效的延误。

 

岭南知识产权沙龙迄今为止已成功举办二十三期。知产委将继续秉承交流学习的宗旨,致力于沙龙形式、主题内容的革新与挖掘,创新拓展,筑高做大这一业界交流平台。

知产委副主任戴锦良

研讨会现场

(本新闻稿通稿由知产委岭南知识产权沙龙工作小组组长霍小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