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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0-07-20 浏览数:7,226

    2010年7月14日下午,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会议由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主持,委员会秘书长马晓艳,委员徐炼、孙俊杰、昝飞、洪婷参加了会议。   

    《人民调解法》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第五章“人民调解协议”是会议讨论的重点。律师们建议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审核及备案程序。按照人民调解法草案的精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相应提高,其会制作的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具有执行效力。因此,对这样一个相当严肃的实体的设立核准及备案条件与程序就必须纳入监管范围。另外,多数律师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往一直定性为契约,成为限制人民调解发展的最大障碍。如果为了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执行效力而引进“司法确认”制度,那么将来人民法院将会被大量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所淹没。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建议人民调解引入仲裁相关规定,以调解协议书的“撤销制度”替代“司法确认制度”。

    会后,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汇总、整理了律师提出的修改建议,由市律协秘书长朱宝莲与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晓艳代表市律协参加市人大的立法调研会集中,反馈律师们的意见。

    会上,各位律师参阅了已经颁布实施或正在征求意见的其他各省、市信息化条例,对《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注释稿)》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发表了个人的意见。多数律师认为,该条例内容比较抽象,原则性表述内容较多,而实际可操作性条款较少。律师们建议,在信息产业的各个环节,如信息的采集、整理和研发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对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会后,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晓艳汇总、整理了律师提出的修改建议,并向市人大书面报告。

会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