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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努力逾一载,《律师法》实施意见终出台

发布时间:2011-03-30 浏览数:9,246

    2011年2月21日,广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是自2008年《律师法》生效后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意见》中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人员参与会见”, “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并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等,还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中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关于阅卷方面,《意见》规定律师经办案机关批准可摘抄、复制秘密证据材料,可查阅机密和绝秘材料。关于调查取证方面,《意见》规定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明确了检察院或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和不批准要书面说明理由。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建立联系机制,为今后律师协会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充分反映律师相关诉求提供了依据和渠道。

    该意见的出台,倾注了我会律师大量的努力和心血。早在2010年6月,市律协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权保委”)、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委会”)就召开会议研讨《律师法》实施意见,当月,权保委与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办公室一行赴珠海调研同行在协调解决律师执业困境的思路及措施。2010年7月,权保委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联合举办了关于贯彻实施《律师法》若干问题意见研讨会,共同讨论了新律师法在我市实施贯彻的有关问题。在各方的协调与努力下,2010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组一行来到我会进行执法检查。2010年12月,权保委再次联合刑委会就广东省《律师法》实施办法进行讨论。2011年2月17日,权保委邀请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就我市贯彻落实《律师法》情况进行了座谈研讨。经过了上述反复调研和多次讨论,市律协根据《律师法》实施的具体情况以及我市律师执业实际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律师执业权利提出了多项修改、完善建议。市律协还将包括网上征集意见在内的我市律师关于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进行了整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馈。

    在新的一年,《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顺利出台与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律师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