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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看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作的主要方向

2005-06-29    作者: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 杨力敏      浏览数:9,057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是2000年发生在水利行业的一件大事,一时间,举国聚焦,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公开发表的言论看,赞成者呈大多数,有的称其“开创了中国水权制度改革的先河”,⑴“是水权理论在实践中的重大突破”,⑵反对者亦有之,吴国平即是其中一代表,认为“东阳——义乌之间的水权转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我国的水资源国家所有制相悖,其转让前提不具备……”⑶
  对这尖锐对立的二种意见,从法治的角度看,似应站在吴国平的意见一边,法制国家,应该严格依法办事,我国不是正朝着法制国家的目标迈进吗?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岂能持鼓励的态度?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时期,处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期,或者说处于一种法律相对不稳定状态的时期,因此,对于这一事实就不能简单地以其“没有法律依据”而加以否定了,这是笔者与吴国平的意见相异之处。当然,笔者亦不赞成如许多同志那样简单地、先入为主地、在尚未弄清楚转让的究竟是什么权利的情况下就全盘肯定的作法,这样对于推进改革实无益处,而且,这次转让实际上已触及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宜草率。对推进改革真正有意义的是,需要我们根据现有的、成熟的、仍有生命力的理论对“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分析,再从自然的、社会的客观发展规律(这里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探讨这种转让是否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反映了改革的方向,从而得出最后的结论。本文准备就此展开讨论,以飨读者,亦就教于经济理论界的诸位同仁。
  一、“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不是水资源的使用权。
  浙江省水利厅在《关于东阳市向义乌市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调查报告》中将水权转让称为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转让,报告中有的地方又将其称为水的使用权、水资源的使用权的转让,⑷《中国水利报》关于这件事的报导文章中说的是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⑸尔后陆续在报刊上就此发表意见的文章至目前为止绝大多数附和以上提法,除了笔者曾在《对“水权”等基本概念的辨析》⑹中对此有过异议之外;就是吴国平的意见书中亦未就水资源的使用权转让这种提法提出异议——这也是笔者与其意见相左的地方。这样认识,似乎成了定论。事情果然是这样吗?答案是:不然,理由如次。我们据以分析的资料依据是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东阳市向义乌市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调查报告》和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发展研究中心(刘文、黄秋洪、王春元)《关于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调研报告》。⑺
  浙江省水利厅的《调查报告》中摘录了“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这是我们要了解转让的实质、据以分析的最重要材料。“协议主要内容,一是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二是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管理、工程维护仍由东阳负责,义乌市按当年实际供水量每立米0.1元付综合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三是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引水管道工程由义乌市负责规划设计和投资建设,其中东阳境内段引水工程的有关政策处理和管道工程施工由东阳市负责,费用由义乌承担。义乌市购买用水权的2亿资金,根据引水工程进程分期付清。”
  暂且撇开协议的合法性问题不谈,仅就协议本身的内容而言,应该说,表述是存在缺陷的,语意含混不清,模凌两可,斧凿的痕迹明显,导致人们对协议产生重大误解。关于转让的标的,许多同志认为义乌市出资2亿元购买的是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协议中也这样表述),2亿元是每年4999.9万立方米用水的对价,有关水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的宣传也从此而来。其实,认真仔细地分析一下,并非如此。“解释契约时,应当探求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束于文字的字面意思。”(《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契约的全部条款得相互解释,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按照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对应的原则,综观这个协议,实际上可得出这么一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即从协议的第一、第三部分可以知道,对义乌市一方来说,其义务是付出2亿元,其义务所对应的权利是得到一个承诺,一个每年从横锦水库得到4999.9万立方米供水的永久性承诺(保证);而对东阳市一方来说,其权利是得到2亿元,其权利所对应的义务是作出每年从横锦水库向义乌供水4999.9万立方米的承诺(保证)。整个引水工程的费用由义乌市承担。从协议的第二部分可以知道,义乌市每年还必须按实际供水量向东阳市支付综合管理费,水资源费包括在目前0.1元/立方米水的综合管理费中,保留以后调整的权利。对此,刘文等人的《调研报告》有如下记录:“乙方负责向供水方支付当年实际供水0.1元/立方米的综合管理费(含水资源费、工程运行维护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环保费、税收、利润等所有费用)。综合管理费中除水资源费应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中生活用水其他用水的平均价进行调整外,其余费用一次商定。协议执行中,如有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需新增的有关供水方面的有上交要求的规费,供水方将按文件规定向乙方收取。”
  很明显,协议的全部条款反映的以上这么一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告诉我们,义乌市付出2亿元,其所对应的是获得每年4999.9立方米供水的一个额度,简言之,2亿元买的是一个供水的额度,而不是实际供水的本身。实际用水在4999.9万立方米额度以内,可多可少,实际用水的对价——包括水资源费在内的综合管理费再据实结算。这就是协议的全部条款告诉我们的一个最重要的事实。从这个事实出发,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得出2亿元是每年4999.9万立方米用水的对价、是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的对价这个结论。那个被称之为综合管理费的才真正是在4999.9万立方米额度内实际用水的对价,水库用水的水价。 想必大家对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用粮票或者粮本购买粮食的情景还记忆犹新,与之相类似,这里2亿元买的就是“水票”或“水本”中水的定额,综合管理费才是实际购买水的钱。
  水资源费包括在综合管理费中,如果大家对水资源费是国有水资源产权的真正价值补偿不存异议的话,这就意味着这笔2亿元的交易(转让),义乌市付出的2亿元与国有水资源产权的价值转移并无联系,2亿元中并不包括水资源的价格或水资源使用权的价格,所以也就没有理由将此次转让称为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从狭窄的意义上说,甚至不能将其称为“水权”的转让。笔者之所以在本文中仍以“水权转让”称之,实际上是取其广义,此涉及水权的定义和我国的水权制度,另文论述。
  如果这种转让发生在河流上、下游的二个国家之间,所签协议的内容相类似,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更清楚地呈现出来。这时候,“义乌国”付出2亿元,得到的是每年从“东阳国”引入4999.9万立方米水的永久性权利,仅此而已;“义乌国”每年还必须根据实际引水量按商定的价格或按当年国际市场水的单位价格结算向“东阳国”支付水价。在这个国与国之间交易的例子里,可清楚看出,这2亿元的交易并不是水的所有权或水的使用权的交易,而只是为水的交易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提供了前提。我们姑且把这种付出2亿元得到的权利称为供水权。国际市场上应有这样的例子:能源贫乏的国家为保证能源(石油)的供应,与别的国家订立类似的合同。
  二、“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当事人的初衷可能是转让横锦水库的部分使用权。
  前面谈到转让协议的表述有缺陷,语意含混不清,实有所指。其实,认真琢磨一下,协议的第一部分:“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也可以理解为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的部分使用权。与其将这个条款理解为转让水的使用权,不如将其理解为转让水库的部分使用权可能更符合转让当事人的初衷,或许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原来就是按照转让水库的部分使用权——从而获得水权的思路来设计“水权转让”的,只是后来被引入另外一个方向。笔者如此认为,绝不是凭空猜想,转让协议的第二部分中就有“水库原所有权不变”的字句,如果转让的不是水库使用权,何必在此说什么“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此外,义乌市水电局长张其明也曾坦承“这笔交易其实就是义乌市参与东阳市横锦水库的改制和建设,2亿元相当于买了企业的股权,而股权当然是永久性的,除非企业破产或自已转让”(见2001年3月29日《21世纪经济报道》。⑻这里义乌人的思路显然是:国家有关于集体所有的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只要在水库中入了股,在水库股份中占有股份,自然就获得了水库中的水的部分所有权。虽然横锦水库是座国有的水库,他们想必是参照这种模式思考的。所以,他们花2亿元,在东阳横锦水库“入了股”,取得了每年在横锦水库取用4999.9万立方米水的权利。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还仅是笔者的推测,未见转让当事人的认定和证实,其上级机关在《调查报告》中认定了另外一种结论,而且是作为一种“水权”转让的典型在宣传中,因此,无法就其展开讨论。浙江省水利厅的《调查报告》中虽未言明横锦水库的所有权性质,从其侧面情况介绍中大致可知横锦水库是座国有的大型水库。在现体制下,国有水库使用权的转让,特别是国有水库部分使用权的转让是史无前例的,若如是,这也是一个值得重视、值得研究的一个新鲜事物,不过,其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水面(域)使用权的转让值得探讨。
  三、“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中转让的究竟是什么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至此,“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性质应该看得比较清楚了,显然不是像人们说的那样是水的使用权、水资源的使用权的转让;是不是水库部 分使用权的转让,也有待当事人自己的认定。笔者曾认为“实际它还只是部份水体的管理支配权的转移,从东阳市政府转到义乌市政府”,⑼系根据转让发生在将水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浙江省的二个地方政府之间,水库也是全民所有的水库,转让的标的、转让的主体决定了转让的复杂性,而对转让性质所作的判断,这点,需从国有理论、国家的管理理论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入手作出分析。
  我国是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的社会主义国家。《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就是全体人民所共有,不是这部分人或那部分人所有,也不是一部分人凭借直接占有就有优于非直接占有的那部分人的分配权利。全民所有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全民所有的水资源只能由代表全体人民整体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来行使所有权。在现体制下,国有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由代表全体人民整体利益的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充当,全体人民与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委托——代理”的形式,授权中央人民政府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不但是国家政权的行政管理者,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同时也是全民所有的水资源的所有权的代表者,是行政权(包括水事管理权)和国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双重主体。
  鉴于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纷纭繁杂和国有资产(包括各种资源)的规模庞大,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不能事必躬亲,尚需通过一系列的中间管理层次,通过层层委托,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管理社会,管理国有资产。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通过国有企业,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在国有资产的整个管理链条中,始终存在着委托者与代理者激励不相容、权责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是由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这样,“一物一权”,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国有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对有关水事行政权的主体。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上级的授权,行使着水资源产权的权属管理和有关水事的管理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权力来自于中央政府和其上级的授权,地方政府并不具有随意处置其所辖范围内的国有水资源的权力。在管理体系中,地方政府既是当地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又是代表着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中央政府在当地的委托代理人,这种双重的身份使地方政府始终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之间关系的问题,过分强调了前者或者后者身分都将给人民利益带来损害。一些同志认为,地方政府是地方人民利益的代表,此话只讲对了一半,正确的说法是地方人民利益的部分代表,中央政府才是包括地方人民在内的全国人民利益的完整代表者。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次“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中转让的只能是地方政府对其所辖地区的水资源的管理支配权,因为转让的标的物——水资源是国有的,水库也是国有的,转让的主体是东阳市政府和义乌市政府,东阳市政府和义乌市政府同样是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而在国有产权的体制内部是无所谓产权转让的,能转移的只有管理权,通常情况下是无偿调拨或移交,只是此次有偿转移,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排除了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其中提到的供水额度即是管理权的表现形式。
  四、转让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和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前瞻
  根据现有的法律考量“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协议,可以说,转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缺乏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上的依据。无论是从转让的标的,还是从转让的主体、转让的内容实质审视,都无法可依。笔者曾试按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找出转让的依据,最终无功而返。最相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更是说的明白,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以这二种情况来衡量,东阳卖水,标的物既不属于东阳所有,也未见中央政府授权其处分,结论显而易见。虽然,转让协议的另一方“义乌人”签署协议本身,意味着“义乌人”对“东阳人”所卖之水的权利归属的承认,实际上“义乌人”心里也明白,“这件事如果通过政府行为的方式来解决,很可能还要拖上好几年。”⑽骨子里也并不认为那水是“东阳人”的,只是考虑到行政协议的成本太高,选择了花钱图省事的路子。但是,这种转让协议当事人的没意见,并不表示第三者、第四者对转让的无异议,东阳、义乌附近的嵊州对此就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水权主体当是国家,地方得益于法不容”。⑾而且从理论上说,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方和人民都有权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其理论的基点就在于水资源是国有的,只有经过国家初始分配的水(包括按法律规定允许从国家向市场主体转让的水)才具备转让的起码条件。笔者之所以对胡鞍钢的水资源配置“准市场”理论不敢苟同,原因盖出于此,而且其立论的基础也存在其他重要缺陷。只要国有水资源还是“分级管理”,不是“分级所有”(后文有论述),配置的主要手段(方式)就不可能是“市场式”的,与其说是“准市场”,不如说是“准行政管理”,辅以民主协商、市场手段,或许这样更符合实际。
  以上从合法性方面对“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作了分析,是否就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转让不存在合理性,回答是:否。其转让的合理性来自于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来自于目前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源)的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是“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这种管理模式自然包括资源管理。《水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这里,管理既包括对水事的社会职能管理,也包括对水资源产权的权属管理。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着资产、管理着水资源,必然存在着其管理权限,必然由此产生地方利益,更为重要的是改革改变了分级管理的态势,使被论者称为“隐蔽式的分级所有”代替了昔日的分级管理。
  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国家追求“一大二公”理想境界的努力,形成了除了农村以外,国有制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占据着压倒性的统治地位的局面。资料表明,1978年,国有经济在全国工业总产值构成中的比重为78%,集体经济为22%。⑿这个体制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国家对社会资源(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人力资源)统收统支、统一分配,即是中央政府通过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权力,通过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社会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支配,形成所谓“全国一盘棋”。这个特征的形成与存在内生于国有的本质意义和国有经济成分的压倒性统治地位。八级工资制等一系列的分配制度决定了人们收入的大致平均,如同样是县、团级的干部,同样是国有单位的6级工,无论其在何地区、何部门、何行业,其收入大致相近。现在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国有观念大多从那个时期的生活体验中得来。然而,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适应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理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遭遇了严重的挑战。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有资产运行缺乏建立产权约束机制的基础,国有制意味着个别社会成员都不能主张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也不享有转让权,国有资产只能由作为所有者代表的中央政府控制和配置,行政权力成了对国有资产实施约束的基本手段。自1978年开始的长达20余年的渐进式行政性分权的改革历程,改变了这一切。改革进程中动作最大、影响也最大的一项改革就是放权、让利,其中,(一)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二)政府向企业放权。无论是78~84年的扩大企业自主权,还是85~93年的实行两权分离,抑或是94年起实行的分税制等等,都可以归结到这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几乎一边倒的“放权让利”动摇了过去强有力的行政约束体系,昔日的执行者现在拥有了决策权。
  以企业为例,部分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的控制权从中央部委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下放必然导致“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项权利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各级地方政府获得了企业财产的实际权力。按照经济学上谁拥有人事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谁就拥有资产的最重要依据来判断,地方政府目前实际上已拥有事实上的所隶属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有权处置所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征收,实际上将企业下放的利益格局固定了下来(注:从2002年起,实行中央与地方收入分享改革)。
  这样,随着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深化,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财政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自决权不断扩大,(资料表明,97年底,地方预算支出的80%左右已靠地方税筹集,大量预算外和制度外公共财力自收自支)。逐渐地将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改变成事实上的“分部门、分级所有”。所有制上的改变最终都将反映在社会成员的收入上。这里最突出的例子莫过于个人收入的变化,现在有个普遍的说法,叫做:换个单位上班,收入就能翻番。反映的就是这种变化。“据调查,上海机关干部的年收入就是贵州两倍多”。⒀“1990年收入最高行业的收入是最低行业的1.72倍,而2000年变为2.63倍。”⒁同样是国有单位里的员工,收入有如此差矩,此“国有”岂能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同日而语!
  国有水资源的管理与国有资产一样也发生了类似以上情况的变化,以至于学者姜文来认为,我国现行的水权管理体制存在许多问题,理论上水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实际上归部门或者地方所有,导致水资源优化配置障碍重重。⒂困难在于既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全国一盘棋”配置资源那样配置水资源,又不能像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那样,产权明晰,用市场或计划手段配置水资源,而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出现“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就显得再自然不过了。而且人们已经习惯于凭借直接占有国有资产(资源)的有利条件行使处置权以自利,许多人已经熟视无睹、见怪不怪了。
  我们承认转让的合理性,一是考虑分级管理中应有地方利益;二是从现实中的“分级所有”现状出发,正视各级地方政府放权后形成的自己的利益格局,迁就现状;三是这种转让在一定条件下利用市场手段调节了供需双方对水资源的供求,作为基本配置方式之外的调节手段的补充,有一定现实意义。
  现在的问题是应如何看待这种名义上的“分级管理”实质上的“分级所有”这种状况,这种状况是正常的吗?是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常态?不正常,是显而易见的,当无疑义。这种“产权模糊”的状况既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又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边界清晰是市场配置的先决条件。面对这种情况,依事物发展逻辑,解决的途径无非是:(一)退,收回权力,加强管理;(二)进,改“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
  当今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只要政府是分级的,那么政府所办的企业象政府的其他资产(财政收入、非经营性资产)一样,必然是分级所有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级所有”。因此,多年来,理论界众多学者呼吁遵循合理的改革方向,缩短管理链条,改“分级管理”为“分级所有”,亦使“名实相符”。当然,我国国情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国有成分的比例仍大大高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仅凭这点就足以提醒人们深思;“分级所有”的改革也不能实质性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需另寻它途;而且难点还在于需在调整现有的所有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明确分级所有,否则会因国有资产分布不均,扩大地区差别,显失公平等。
  这是牵涉到改革国家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是个困难的选择。退,似无可能;进,难度、风险颇大。别的暂且不论,改成“分级所有”以后,还能再指望出现举国欢腾喜迎北京承办奥运的盛况吗?恐怕很难。和西方国家的城市一样,北京就得主要靠自己掏钱来举办奥运了。此外,西部大开发,尚需中央政府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集中全国的财力来给予有力的支持,改成“分级所有”以后,支持力度都不能不受到影响。从政治可行性分析,类似情况都将影响到中央决策,需反复权衡利弊,需等待时机成熟。有待中央作出最后决策。
  如果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改为“分级所有”,国有水资源的管理体制也作出相应改变的话,自然地方之间的“水权”转让就不成其为问题了,这种情况下地方之间的“水权”转让合理又合法。但是,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改为“分级所有”,并不意味着自然资源也必然改为“分级所有”,即便改亦当有所不同,应更愼重。众多学者、实践者的研究结论表明,为了实现可持续利用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只是过去人们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分部门管理的弊端和对策上,对分级管理中出现的变化和相应对策未引起足够重视,今后当加以改进。对于水资源是否会、何时会、多大程度上改为“分级所有”,这是我们无法准确预测的。但是,有一点大致可以肯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保持目前名义上的“分级管理”、实际上的“分级所有”这种所谓“隐蔽式的分级所有”这种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对地方之间的“水权”转让宜持积极谨慎的态度,只要转让双方,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情我愿,亦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就应允许并给予积极的引导,尽量避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如此次“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中作出永久性转让的约定就不妥。2000年水利战线发生的几件大事实际上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工作指明了主要方向,黄河、黑河、塔里木河和引黄济津调水的成功就是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克服水资源“隐蔽式的分级所有”这种状态后所取得的。从宏观上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中也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规律,这应该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1、慎海雄 王磊 我国首笔用水权交易成功 人民日报 2001 02 16
  2、7、水利部经济调节司 发展研究中心 关于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调研报告 中国水利报 2001 02 10 刘文 黄秋洪 王春元
  3、吴国平 是否应允许区域间的“水权”转让 中国水利报 2001 02 27
  4、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东阳市向义乌市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调查报告
  5、王磊 东阳把5000万方水权卖给义乌 中国水利报 2001 02 10
  6、9、 杨力敏 张宇明 对“水权”等基本概念的辩析 中国水利报 2001 05 10
  8、首例水权交易撞开新市场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1 03 29
  10、义乌市委书记励志海语 两亿元买清水 人民日报华东版 2001 02 20
  11、嵊州不满东阳卖水 中国青年报 2001 04 20
  12、春风拂面话体制 中国改革报 2001 03 05
  13、小和论谈 经济日报 2001 07 05
  14、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有多大 经济日报 2001 08 30
  15、姜文来 水权的特征及界定 水利部政法司 水权与水市场资料选编之一
  16、张燕敏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 07
  17、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曾参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经济要参〉,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