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获奖论文

法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2014-10-27    作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庄丹丹    浏览数:6,798

本文荣获二〇一三年度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法国刑事诉讼法及多项政府法令,对未成年人建立了较完备的保护体系,保护对象不仅限于未成年犯罪人,还包括危险处遇下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受害人。其法律措施的特点是在发展与最终确定、教育保护与惩罚之间寻求平衡。

一、危险处遇下的未成年人保护

所谓危险处遇,既包括未成年人处于即将遭受侵害的环境之下,也包括本身具有犯罪倾向,虽未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对未成年人的危险处遇保护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行政方面,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是省议会及其下属各部门,包括母亲及幼儿保护处、社会福利事业处、社会行动处和儿童社会援助处。这些机构针对处境困难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预防工作,在危险情况出现时采取行动。司法方面,司法保护的基础也出自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危险的必要性。这种危险可以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危险,或者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身体、情感、智力的发育或者社会关系的发展的危险。未成年人的教育条件遭受严重破坏也可以被视为此类危险。危险这个法律概念类似于一个标准,在实践中由司法机构针对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评判。

对危险处遇下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采取必要的教育救助措施。教育贯穿少年司法制度的始终,因此,对危险处遇下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救助,成为必要而首当其冲的措施之一。向少年法官提出教育救助请求的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受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或机构,监护人,检察官,未成年人本人。此外,在例外情况下,少年法官可以按规定自行提出适用教育救助。教育救助程序所生之判决时限最长为两年,其目的在于恢复家长的权威。教育救助程序具有灵活性的特点,教育措施始终与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情况的变化相适应。在具体执行上,采取定期与少年法官碰面,汇报情况的方式,而碰面的时间和形式都很灵活。教育救助的内容可以是通过开放环境下的教育手段来跟踪生活在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此过程中,受法官委派的教育工作者会参与其中,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提供帮助和建议。但如果未成年人无法继续留在家庭中,则可以决定另行收容未成年人。

二是颁布临时性的搬家法令。这项措施主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品行和教育考虑,适合于有严重犯罪倾向或即将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但该项措施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启动该项措施应由检察官对其必要性进行调查并作出判断。一般而言,存在以下情形的,检察官可以提请法官启动该法令。如未成年人是本辖区内的外籍人士,没有家庭;处于虐待或性侵的家庭环境下;未成年人离家出走,家庭无法约束,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项措施最长期限为8天。8天之后如有必要,可延期5天。如果仍需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由少年法官决定变更其他措施。

二、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是法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点。

(一)诉讼程序中的保护。根据法国刑诉法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一旦启动,首先必须对其进行询问,听取其本人的陈述。对于陈述的方式方法,法律做了特别规定。首先,询问的地点应是在未成年人能够接受,身心感觉舒适和放松的地点,其目的在于能与其建立信任和良好的交流,这个地方可以是一个甚至是几个不同的地点。此外,询问的方式、参与人员甚至录像设备的摆放必须清楚明了,能够让未成年人得以自由表达。其次,参与询问的人员中,除检察官外,还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心理医生,或者未成年人希望陪同的人员,甚至政府儿童保护部门的人员等。心理医生必须是具备儿科或儿童精神病知识方面的专家。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参与人员,就是受少年法官委托参与询问的社会人员,即类似于俗称的社工,其主要职责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社会调查,以便给法官判决提供一个合理的参考。

在开始询问程序之前,法律要求询问人员必须事先采取办法建立与未成年人的信任关系,有的调查人员甚至通过照顾未成年人、跟随他的日常生活等途径来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在询问过程中,心理医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必须通过未成年人的言行,准确判断其内心是焦虑还是平和,是愿意侃侃而谈还是只讲两句,以便及时给询问人员提供参考,防止询问人员出其不意的提问给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程序上,还涉及一个重要角色,即少年法官。少年法官是未成年人司法的核心机构,他同时行使保护和惩罚两项职能。少年法官的这一双重职能是法国独有,它能使少年法官在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一些适合未成年人身心需要的措施。少年法官以教育为主要职能,其能宣布训诫、监管、司法监督等教育性的措施,但无权宣布刑罚。具体而言,在决定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询问时,检察官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少年法官,以便其能及时颁布法令,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20073月通过的一项旨在平衡刑事诉讼程序和加强对犯罪预防的法令中,明确规定检察官在采取不起诉、起诉替代措施、起诉等所有决定时,应加强与少年法官的沟通。

(二)刑罚体系中的保护。从1979年到2004年,法国政府通过历次立法修改,形成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日趋严厉的刑罚体系。具体而言,刑罚处罚区分为轻罪和重罪,而在犯罪主体上区分为亲属犯罪和第三人犯罪两种类型。

1、轻罪。主要包括性侵、猥亵儿童、强迫卖淫等。1986年的法律规定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但至2004年修改后,规定的刑期为从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以上10年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上分为亲属犯罪和亲属以外的第三人犯罪,虽然两者的刑期相同,但在主体上做了严格区分。

2、重罪。主要包括强奸、帮助强奸、虐待、殴打、谋杀等罪名。犯罪主体同样区分为亲属犯罪和非亲属犯罪。在具体刑期上,1979年规定为有期徒刑10年。而同样,到2004年,刑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的刑期为20年,除上述罪名以外的其他犯罪,为有期徒刑10年。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

法国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处罚性,是综合考量其年龄和行为本身来作出判断,刑罚的目的更多地是体现在对未成年人本身的行为矫正上。也就是说,一个未满16周岁的人,其行为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但在刑事诉讼程序以及量刑上有着与成年罪犯不同的处遇。其旨在突出强调教育优先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理念。

法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殊规定,在1810年的刑法典中已初见端觎。1810年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法定责任年龄为16岁,且其负刑事责任的条件是行为时必须有辨别能力。但这种刑事责任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有所减轻。

19世纪至今,经过不断探索与实践,对未成年罪犯的处罚已由单纯的惩罚为主,逐步转变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注重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和犯罪的预防。根据1945年《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宣言》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3岁。在侦查阶段,未满13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被留置,但留置不得超过12小时;13岁以上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才能被拘留,但这种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只有其中16-18岁可以延长24小时。

在刑罚处罚上,对于未满13岁的未成年人不被刑罚处罚,而应采取教育、司法保护等措施。例如,他可以被安置在一个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对于适学儿童则被安置在一些服务机构或寄宿学校,其目的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于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同样采取教育、保护、监督措施。只有当教育措施不适合于未成年人的人格时才实行惩罚,但刑罚不能超过成年人刑罚的一半,对于终身监禁不超过20年。

随后,考虑到监狱环境下的利犯罪化,立法者开始寻找监禁刑的替代措施,1975711日和1983610日的法律规定,法官对于16-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宣布缓刑附带公益劳动的刑罚措施。20世纪90年代起,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开始向要求未成年人修复因其行为造成损害的多重手段转变。1993年的一项法律在法律制度中增加了赔偿措施,具体内容和实施过程由法官、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受害人和委托机构共同协商,目的在于即使不能消除未成年犯罪人受法律惩处的消极行为,至少能令未成年犯罪人改变这种消极行为或者象征性地将其转化为一种积极行为,以增强其责任感。进入21世纪,少年犯罪司法反应向细化与多样化转变,如创设“封闭式教育中心”收容13-18岁接受司法监管或被判处缓刑接受假释考验的未成年人;创设未成年人在承认有罪的前提下出庭受审的程序,该程序适用于可最高被判处5年监禁的轻罪;设立适用于13-18岁未成年人的“公民资格实习”新刑罚。这种新刑罚可以被检察官作为起诉替代措施而予以考虑。

综上,法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是集司法、社会、政府等共同参与的组合拳式的保护模式,在具体保护措施上,司法反应更为细化和多样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