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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市202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浏览数:17,898

穗律协通〔2024〕25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根据《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发〔2024〕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23年度我市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工作证和大湾区执业证)的律师,派驻或受聘于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律师。

公职律师(不含公职所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重点考核其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广州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公职律师“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上加盖专用章,具体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粤司办〔2019〕224号)的规定办理。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由司法局另行通知。

(一)免于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律师

根据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情况,拟对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律师予以免于提交年度考核材料:

1.连续两年被本会评定为“称职”的律师;

2.2022、2023年度均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也不存在涉及未结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案件;

3.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已履行各项会员义务的;

4.已完成继续教育课时要求的。

律师事务所如未发现以上律师不符合“称职”条件的,由各律师事务所直接依据年度考核要求评定考核等次提交本会,律师个人无需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应进行年度考核结果申报的律师

1.2022年度、2023年度新执业的律师;

2.近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律师;

3.涉及投诉或其他原因被暂缓考核的律师;

4.本会通知应提交材料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

(三)其他事项

1.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在本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2.2024年1月1日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广州律师,无需参加此次年度考核。

3.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直接向本会提交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包含考核名单汇总表、公职所/法援处年度执业工作总结)

二、考核时间

方便广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年度考核,2023年度考核工作参照往年做法,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

集中考核及补充考核两个阶段,分别为:2024年4月1日至5月10日为集中考核时间,5月13日至6月30日为补充考核时间。

三、考核程序及操作方法

(一)律师通过“律兴”APP确认会员相关登记信息后,发起年度考核申请。

(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阶段

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通知内容,组织全所执业律师完成年度考核申请,并对律师评定考核等次。对符合第一项第(一)款所述免于提交考核材料的律师,直接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在协会年度考核系统上选择“称职(免提交材料)”,其他应进行年度考核申报的律师按要求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承诺书一栏,被考核律师签字;律师执业机构意见一栏需由律师所负责人签字并填写“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字样和加具律所公章;被考核律师签阅一栏需律师本人再次签名确认评定结果。

(三)律师通过“律兴”APP对律师事务所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再次进行确认。

(四)市律协确认年度考核结果阶段

律师事务所内所有参加考核律师确认年度考核等次后,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交年度考核纸质资料。

(五)现场考核审查阶段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全部无需装订,可用回形针或者夹子固定)

1.加盖区司法局意见及公章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同时标明律师考核等次(如纸质汇总表与网上电子申请不一致的,应重新提交纸质盖章版汇总表,并在政务服务网撤回原先的汇总表,避免造成重复申请);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及全体律师执业情况总结(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应进行申报的律师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按姓名拼音排序);

4.其他应向本会提交备案的资料。

(1)兼职律师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一份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和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司法警察院校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原件一份。

(2)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相关生效文件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粤港澳大湾区律师需同时提交香港或澳门律师行业组织出具的其在港澳是否正常执业、是否被从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中剔除姓名或取消注册、是否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等证明材料。

 (4)2023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5)如涉及律师暂缓考核、不参加考核、正在办理转所、注销执业证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所在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加盖事务所公章的详细情况说明。

(六)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工作

本会根据粤司发〔2024〕26号文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本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年度考核结束后将考核律师的年度考核等次在协会官网上予以公布。备案工作结束后,本会将另行通知加盖律师执业证(含工作证和大湾区执业证)年度考核印章的时间及地点,详情留意本会网站通知。

四、年度考核其他工作要求

(一)更正和完善基本信息

请各律师事务所同步做好广东律师管理及广东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登记信息的完善工作。继续核对、更正和补充本所及所内律师的诚信信息,要确保准确无误。

(二)核对本所律师考核名单

请各律师事务所登录市协会官方网站会员中心,仔细核对广东政务网本所律师名单与协会官网执业律师名单是否一致,如信息有出入,请于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前通过“广州律协”企业微信与会员事务部联系,并在市律协官网会员中心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后,向市律协发起律师年度考核业务申请。

(三)本市执业律师的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我市执业的党员律师在年度考核结束前(2024年6月30日前),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律师事务所所属联合党支部(律师事务所没有党支部的,转入联合党支部),以组织关系到达市律师行业党委为准。如未按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市律师行业党委的,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暂缓对其的考核;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律协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逾期考核直接评定“不称职”

所有参加2023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和补充考核的律师须在2024年6月30日前提交年度考核材料。逾期将无法办理。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市律协将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2024年7月1日-31日)参加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五)对于2022年度及以前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不予进行2023年度考核,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是否结清的证明,并负责收回其律师执业证,由市律协转交市司法局处理。

六、报送材料时间及地点

已完成本所内律师年度考核申报、相关纸质材料准备完备的律师事务所,本会建议各律师事务所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本所年度考核材料,确需现场报送材料的,采取提前预约方式进行(每天限30个名额,多所可联合报送),请各律师事务所经办人员提前一天扫描以下二维码预约第二天业务现场办理时间。

预约码.png

预约码

(一)时间:2024年4月1日至5月10日,工作日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所处行政区在下列时间向本会报送律师年度考核材料:

2024年4月1日-4月19日: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

2024年4月22日-26日:越秀区;

2024年4月28日-5月10日:天河区;

(二)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9楼会员事务部。

现场报送材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8楼805室。

年度考核期间,因工作人员在服务台收取并审核相关材料,无法及时接听办公电话,如有疑问,请将问题通过企业微信内“工作台--审批--年度考核问题提交申请,或发送至邮箱2450581852@qq.com

七、加入“广州律协”企业微信号的方式

(一)未加入“广州律协”企业微信的行政专管员的,可通过以下链接提交加入申请,我会工作人员将尽快审核。

https://www.gzlawyer.org/info/63da0e975d464e3f91838f43305cc55f

   (二)已加入“广州律协”企业微信的行政专管员信息如有变动的,可通过企业微信内“工作台--审批--人员增减申请”提交。

八、未尽事宜请留意网站通知或与广州市律师协会联系。

 

联 系 人:郑博润  陈思华(企业微信同名)

联系电话:020-83550600  83700973

电子邮箱:2450581852@qq.com

 

附件: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社会律师)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公职、法援、公司专用)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表(供公司律师参考版本)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5.年度考核操作指引

      6.党组织关系转入承诺书模板

      7.《广东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粤律协               〔2020〕41号)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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