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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就我省公共安全视频管理办法提交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数:9,111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近期就《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该办法规定了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禁止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其中,如何平衡保护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是该办法受关注的焦点之一。
    8月1日下午,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就该管理办法进行讨论。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主持会议,委员会副主任司马静、秘书长程磊以及多位委员会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此次,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还特别邀请了广东商学院教授于志宏,中山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博士韩光明两位嘉宾到会,与我市律师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会议上,公共安全与公民私权的保护平衡成为嘉宾和律师们的讨论热点。特别是管理办法中允许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的规定,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反对。律师们认为,如果放任单位、团体“自愿建设”视频图像,将会大大增加侵犯员工隐私权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将该规定删除。此外,会议还针对视频图像的使用、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会后,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经汇总已提交至有关部门。

詹礼愿主任(左二)与于志宏(左一)、韩光明(左三)两位专家,听取参会律师发表意见

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多位委员到会,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