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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对买卖合同加强管理的探讨

2002-10-08    作者: 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 罗树强律师      浏览数:11,857

在当前的经济交往中,一切商品的交换过程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约的方式来进行的,一份完整、清晰、周密的合同往往是一次成功交易的关键。但从本人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对合同管理的现状来看,许多企业单位对合同的制订、管理及履行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因而导致了纠纷或者甚至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现象的出现。以下我将对企业单位在买卖合同的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作探讨,以供各企业单位参考。 一、 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就是指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有体物,但并非所有体物都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限制流通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3、买卖合同的标的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尚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属出卖人所有。但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刭来之时,如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如约转移给买受人时,则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 合同的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 合同的分类 1、根据买卖双方的角度来分类 货物买卖合同包括购货合同及供货合同。由卖方向买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合同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就是购货合同,从卖方的角度来说就是供货合同。 2、依给付时间而作的划分,可将合同分为:即时履行合同、定期履行合同、长期履行合同。 (1)即时履行合同:双方仅就一次交易签订一份合同,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交易完成即双方的此次买卖关系也终结,即使双方之间再有多次交易,每次交易也都是单独的,而无连续性的。 (2)定期履行合同:指双方在合同标明的一定期限内卖方定期地供给买方某种物品,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买卖,双方之间的每次交易都是有关联的。 (3)长期履行合同:指双方在合同标明的一定期限内卖方不定期地供给买方某种物品,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买卖,双方之间只需签订一次合同,而这份合同里对随后的每次交易作了约定一种长期有效性。 3、依据标的物和价款的支付顺序划分,可将合同分为: (1)赊销合同,又称信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先移转财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日后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买卖。 (2)预约合同,又称预购。是指出卖人先收价款,日后移转财产所有权的买卖。 (3)一般合同,现实中比较常用的合同,即买受人先支付部份价款,待出卖人移转所有权后再付清余款。 四、合同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 1、合同形式不够规范: 据我了解所知,很多企业对合同的形式不够规范。现时很多企业除采用合同书形式外,还经常采用传真合同、电话合同等,甚至有时出现无书面合同的交易。即使有时是采用书面合同,但格式仍然是不规范的,导致了无效合同的出现。 由于口头合同简便易行,方便经济往来,对于标的价金少的合同,企业有时迫于时间,只是单凭双方的口头信用,便采用这种形式。但口头合同因无文字凭据,一旦发生纠纷,难于举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无论是合同标的大小,即便是即时结清者,也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另外,虽然《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也可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假如涉及纠纷,这些形式的合同易被误认为是复印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力量也不足,同样会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 2、合同条款不够完善: 一般来说,许多企业的合同中都具备价格、规格、价款、交货时间、地点、付款等 条款,但却缺乏违约条款、质量条款、生效条款、解除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这些条款的缺乏,导致企业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方面,受损害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法律授予当事人选择权时处于无法选择的被动状态;再一方面,受损害方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赔偿而不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 3、合同审查不严格: (1)在合同的形式审查方面,许多企业往往忽略审查合同有否盖章、法定人有否签名或代理人有否委托书等关键问题; (2)在合同实质审查方面,最容易忽略的是审查标的物的合法性和条款的完善性及意思表示的明确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容易导致合同的无效或对条款理解的差异,从而造成纠纷。 4、合同履行不严谨: 在货物交付履行方面,往往出现交货手续不完备和送货单内容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对方在纠纷处理中乘机否认收货或对货品的规格、数量、单价等提出异议。 在货款收付履行方面,容易出现付款方的付款手续不全和收款方收款手续不严谨等现象,这便使对方有机可乘。比如:对方没付款但却能出示付款票据,我方未收款但又无法证明等。 5、合同变更解除不合法: 通常表现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样,容易给对方会反咬一口,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管理的建议 企业要在合同管理方面规范化和完善化,应健全如下五项制度: 1、建立合同登记制度。 即所有合同签订都应实行登记、备案,以便于监督和跟踪。 2、建立合同审查制度。 除即时买卖合同,其他合同应由合同审查人进行全面审查,确认符合规定后出具批准履行通知。以后无论在生产、仓管、运输、财务收支等合同履行环节都凭合同及批准履行通知才可落实。 3、建立合同审查人培训制度。 对合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的产品特点及购销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在合同审查方面的法律水平。 4、建立合同格式化制度。 将合同中必要的且具有普遍性的条款预先确定,使合同签订人易于掌握。 5、建立合同履行跟踪制度。 在合同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环节都应予以跟踪登记,使合同管理都能够对合同的履行进程进行监控。 六、合同管理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货物交接方面 交付货物的,应要求对方经办人签名盖章。如收货方面不能盖章的,应要求其单位出具对收货经办人签名的书面确认。同时在送货单上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2、款项支付方面 在货款交付时,最好使用支票。如果支付现金的,对方经办人应书面签收并给付收款单据,值得注意的是,签收现金人必须要对方书面确认。在给付收款票据给对方时,如对方尚未付款的,应在单据上注明未付款。如对方支付支票的,应注明支票号码等。 3、在合同形式方面 尽量不使用口头合同和电话合同。即使是以电邮或传真形式确认的合同,也应当在合同履行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4、在合同条款方面 合同的条款应完善、明确。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审查清楚,如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济状况、履行能力等。其次,对标的物的合法性也要进行审查。 5、在合同履行中的单据 对于在交易中涉及的单据应严密制订,收货人或发货人的签收应规范清晰,单据应制作一式数联,对于需代办托运的交易,则卖方应及时查收对方的签收单据。所有的单据应妥善保管。 6、合同的变更解除 如果合同履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较稳妥的做法是以挂号信的方式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