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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机理

2002-09-25    作者:广东协信律师事务所 钟扬飞律师      浏览数:9,952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集资合性与人合性于一体,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当前城市集体经济改革的首选形式。然而由于实践先行而理论和规范滞后,目前仍然缺乏高层次的立法,以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不规范的做法,如适用范围泛化,把一些其他企业形态视作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实体责任承担的准确认定。因此有必要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特征、法律地位、运行规则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统一法规,仅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效力层次较低,且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义、法律地位、运行规则等规定不尽相同。借鉴已有定义的合理内容,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企业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份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的法人经济组织。

 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内部劳资合一和外部资本联合的基础上实现的劳动与资本的有机结合,它既不同于合作制,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股份制,因而是一种制度创新。这种企业性质如何,目前争议较大,国家的有关政策倾向于把股份合作制企业定位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①。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如果是完全由个人出资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实践中大量出现),除非出资人自愿划出一部分出资建立起职工集体股,则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并不具备集体所有制性质。至于由国有企业或原集体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其存在由原国有或集体转化而来的职工集体股,且有明确地保持公有制的价值取向,因而具有集体所有制的性质。

 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特征。 股份合作制企业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因素,但不是股份因素与合作因素的机械拼凑,而是有机结合,其特征是:(1)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体现资本联合,也体现劳动联合。企业的资本主要由劳动者出资构成,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这样就使资本与劳动直接结合。(2)劳动民主与股份民主相结合。在职工全员入股和均衡持股的情况下,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如果存在职工股以外的股份时,应采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或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等做法,既保证民主管理,也兼顾股份平等。(3)按劳分红与按资分红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按资分红为主,按劳分红为辅的分红方式。这里的按劳分红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传统的按劳分配是指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与职工的劳动贡献挂钩进行分配,不是利润分配,不能体现所有者权益,因为在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中,工资是企业成本的一部份。而按劳分红是参加利润分红。(4)股权变动的限制性。股东不能退股,职工个人股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转让应予允许,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此外,对职工以外的社会股有严格限制,以确保职工股占绝对地位。(5)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 我国的企业立法历来存在法人泛化的问题,把本来不具备法人实质要件的一些企业也界定为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一种企业形态。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企业而言,符合上述条件的就成为企业法人。企业的财产是企业人格的物质基础,企业的独立是以其财产(产权)独立为前提的。不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只有拥有独立于出资人的财产且能对该财产行使处置权(在法律上表现为法人所有权,由于一物一权等原因,法人财产权的提法是不准确的)②,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责任。 企业是否真正具备法人资格,最重要的是考察其财产组织形式(相应地还有责任形式),看其是否拥有有独立处分权的财产,即拥有法人所有权,如具备才能真正独立承担责任。公司型企业中实现了财产的两重化,企业拥有了要素形态的财产所有权,而出资者原来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实现了维护出资者的财产权益与法人财产独立的统一,因而公司型企业是真正的法人。 集体所有制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在法律上是一种内部模糊不清的产权,不能反映企业财产的法律属性,因此不能以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集体性质而推定其具有法人所有权。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在合作制与股份制两个因素的关系上以合作制为基础,但在财产组织形式上,基本上体现的是股份制的法律机理,股东在出资时放弃了其对出资的所有权,换取了股权这一对价权利,依法或依章程享有股权,且不能自由退股;而企业则对其出资享有法人所有权,获得了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 1、与股份制企业的区别。 股份制企业的根本属性是资本性,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要区别是:(1)基础不同,股份制企业的基础是资本的联合,而股份合作制则以合作制为基础,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2)投资主体不同,股份制企业对投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和限制,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则主要为本企业职工,对职工以外的其他投资有严格限制;(3)表决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采取一股一票制,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4)股份转让不同,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转让有限制;(5)分配不同,股份制企业实行完全的按资分配,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实行按资分配与按劳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2、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为:(1)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有法人资格;(2)出资人的身份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人以职工为主,但可以有法人或其他出资人;(3)企业财产归属不同,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法人所有;(4)表决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5)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与合作制企业的区别。 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者以经济互助为目的自愿联合建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它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要区别是:(1)股东的身份不同。合作制企业的成员一般都具有股东和职工双重股份,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不是职工;(2)股份转让制度不同,合作制企业职工的股份可以在离开企业时带走,但不能转让,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入股后不能退股,但职工离开企业时可以在内部转让;(3)表决方式不同,合作制企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治理结构

任何一种形态的企业如正常运作,都需要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份,其设置从总体上与股份制企业相近,实行三权分立,相互促进,相互制衡,实现资本与劳动在企业中的有机结合。事实上不论那种所有制的企业,都必须具备内部制衡机制,企业才能健康发展③。 1、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股东会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的一切大事。在股东会的组成上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股东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是否合一。如果没有非职工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合一是必然的。对于有非职工股东或有职工非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笔者认为两者分设较为合适,有利于非职工股东参与民主管理,也有利于保护非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非职工股东能否参加股东会。笔者认为,应允许参加,否则非职工股东的股东地位无法体现,其权益也难以保障。让非职工股东参加股东会,并不影响股份合作制企业民主管理的特点,因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非职工股东 的股份比例受到严格限制。 第三,议事规则。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其本质仍是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这一本质决定了其表决方式是以一人一票为主的机制。只有这样,才符合股份合作制的特点,体现民主管理的特色,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但是绝对的一人一票制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持股数量不同的职工的责权利不相称,决策效率较低等。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制与一股一票制相结合的方式。 2、执行机构,即董事长和总经理。 董事长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也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股东会的领导和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应为兼职。总经理可以由董事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监督机构,即监事会。 监事会主要负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及其成员的活动进行制约和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董事和总经理滥用权力。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直接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否设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不设立监事会的企业应设一至二名监事。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缺点

 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因其适应市场经济对企业制度的需要,而具备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其优点是: 1、为传统集体企业和小型国企改制提供了一种重要形式。 传统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缺少激励和约束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清晰,职责分明,实行民主管理,具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因而也是小型国企和集体企业改制的重要选择形式。 2、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将出资者和劳动者统一于一体,能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者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关切度,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资矛盾,这是股份制企业包括公司也不具有的优越性。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形成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将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纳入规范化轨道,增强了企业的活力。 3、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选择性。 在市场经济中,投资者有选择其投资方式的权利,当然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也须由自己承担。可供选择的方式或越多,就越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过去已有的企业形态都是投资者可供选择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将使经济活动更加丰富多彩。此外,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推行股份合作制,通过吸股方式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 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并非是一种完美无缺的企业组织形式,该形式也存在缺陷。由于职工个人股基本上不能自由转让,限制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职工入股最高额有限制和外部股为优先股等规定又限制了其吸收社会资本的功能。从投资大型项目、扩大经营规模的角度看,它无法与股份制企业相抗衡。其减轻投资风险的功能也受制于职工个人股不能自由转让的规定,此外,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实行按资分配与按劳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决定了其不以资本回报为唯一追求,影响它的市场适应性。

①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 生(1997)96号。

 ②钟扬飞:《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之探讨》,《企业经济》2000年第6期。

③钟扬飞:《试论国有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完善》,《厂长经理之友》199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