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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舒代表《关于解决<律师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障碍的建议》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1-11-09 浏览数:8,570

    近日我会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全国人大代表、我会名誉会长、《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律师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障碍的建议》进行了回复。

    据悉,针对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就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陈舒代表组织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建议》提出之前多次来到我会听取了我会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情况反映。2011年3月全国“两会”召开期间,陈舒代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提出了《建议》。《建议》首先针对导致《律师法》贯彻实施出现障碍的关于司法实践中各界对《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法律效力认知差异问题,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予以明确,以确保法律在我国的普遍一体实施,避免任意选择性适用法律,人为割裂法律适用的情况。同时,陈舒代表还提出了另外三项建议,包括:一是针对现行的90年代初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不能适应、满足律师依法会见在押人员工作要求的情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立即修订完善违背《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部分公安、检察部门内部文件及工作流程与《律师法》规定冲突造成实施障碍的情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执法、司法部门根据《律师法》修改和完善原有的内部规定文件和工作流程;三是就有关“单独设立律师会见室,并拆除律师会见室隔离网”等事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切实落实对社会的承诺,树立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陈舒代表在《建议》中提及的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关于刑事诉讼法与修订后的律师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律师法对刑诉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执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复函提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将对关于律师会见、阅卷等规定进行修改,做好与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衔接工作。复函还提到, 已报送国务院审议的《看守所条例》修改稿的重点之一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在押人员获得律师帮助权。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复函中表示,公安部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不断完善内部规定和工作流程,其中就包括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内容。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还在复函中回复称,就看守所设置问题公安部在2010年12月向各看守所下发了整改通知,各看守所已基本取消玻璃分隔和对讲机,全部用金属栅栏分隔。